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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春红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李春红,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72********,汉族,无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2012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监视居住,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春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春红驾驶冀R****4(假牌)银灰色北汽威旺面包车,来至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独流镇,多次盗窃电动车:

1、2019年9月21日20时许,在台头镇建设村富康胡同,将郝某甲停放在该地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7元;

2、2019年9月21日20时30分许,在台头镇建设村王某甲家门前,将郝某乙停放在该地的蓝色钱江牌电动车偷走;

3、2019年9月24日20时许,在台头镇台头医院车库内,将郝某丙、李某甲停放在车库内的电动车偷走。经鉴定,郝某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67元。李某甲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83元;

4、2019年9月27日18时许至21时许,在台头镇南二堡村,将付某某停放在该地的玫瑰金色爱玛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7元;

5、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至21时许,在独流镇**小区**号楼**门洞门口右侧空地处,将王某乙停放在该地的黑色赛克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6、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至21时许,在独流镇**小区**号楼**门洞楼道内,将李某乙停放在该地的黑白相间能人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3.3元;

7、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至21时许,在独流镇友好商业街星睿网吧西侧小胡同内,将韩某某停放在该地的红色SUV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50元。

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春红驾驶牌照为冀B****X(其当时使用贴纸更改牌照为冀B****X)白色大众POLO汽车来至静海区良王庄乡四小屯村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电瓶及电动三轮车:

1、在良王庄乡四小屯村一区被害人董某某家门前,将其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

2、在良王庄乡四小屯村三区魏某某家门前,将其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

3、在良王庄乡四小屯村民主胡同高某某家,将其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

4、在良王庄乡四小屯村民主胡同距静霸公路北侧200米处刘某某彩钢房处,将其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丢弃在良二村顺源加油站东50米静霸公路北侧的空地。

案发后,各被害人均报警。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详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春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春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春红在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春红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春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生霞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春红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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