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春辉逃税罪)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李春辉,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63********,汉族,专科文化,原开江县“**大厦项目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西大街121号,住重庆市**新区**花园**幢3-2因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春辉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春辉与四川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内部管理合同》,挂靠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江县**大厦项目部”房产开发。约定李春辉只向挂靠公司缴纳挂靠费,“开江县**大厦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并独立承担其经济、民事、刑事责任。经原开江县地税局调查发现,在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开江县**大厦项目部”应缴税款10907439.35元,已经缴纳税款1306286.19元,至今未缴纳9601153.40元,未缴纳占应缴纳的88.02%。税务机关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告人李春辉送达了《开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同年12月6日向其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务催缴文书,但被告人李春辉至今仍未缴纳所欠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春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税务机关催缴通知书记、送达回证等书证;2、被告人李春辉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四川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书、合同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春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瑾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春辉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