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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春阳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李春阳,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乡**村**屯**号。2012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9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春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李春阳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中午,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李春阳入户盗窃被害人刘某某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等物品;盗窃被害人辛某某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经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首饰价格合计31608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春阳于2019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绥棱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被盗首饰质量保证单、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辛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春阳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技术支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阳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阳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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