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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春雨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李春雨,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者,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2005年3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0日被临时羁押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看守所,2018年11月26日被五常市公安局解走,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春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以被告人李春雨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4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春雨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柳某某(男,34岁)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在五常市**镇**村二人相遇后发生争执,争执中李春雨用刀刺入柳某某左侧胸部,致柳某某受伤,后李春雨继续持刀扎柳某某,但被他人发现并阻拦,在柳某某躲进其所驾车辆并将车门上锁后,李春雨仍手持刀柄砸击车窗玻璃,并扬言要“整死”柳某某。后柳某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柳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1、左侧胸壁刀伤;2、左侧肋骨骨折;3、左侧胸腔积液;4、左手皮肤裂伤,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的损伤符合此次外伤中刃器直接作用于左胸部致膈肌破裂、结肠破裂,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1k,5.7.2b规定构成重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李春雨于2018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春雨的供述和辩解;

5. 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相铉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春雨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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