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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春雷盗窃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李春雷,别名李云健,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春雷曾因盗窃,于2006年3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化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06年7月2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08年2月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4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春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春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春雷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至9月14日,被告人李春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徐州市云龙区**小区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手机等物品,犯罪数额为人民币53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春雷到徐州市泉山区矿大科技园内**店旁,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绿白色赛鸽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600元。

2.2020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春雷到徐州市泉山区矿大科技园附近,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20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春雷到徐州市泉山区**大学**校区**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银白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无法标价)。

4.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李春雷到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绿色小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600元。

5.2020年9月7日,被告人李春雷到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周某某银白色欧盼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并采用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白色塑料头盔一顶自用。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600元。

6.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李春雷到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高某某黑色富尔欣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550元。

7.2020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春雷到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小区南门**饭店内,采用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vivoY5S手机一部。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830元。

案发后,被盗绿白色赛鸽牌电动车、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绿色小踏板电动车、白色塑料头盔、黑色富尔欣牌电动车、vivoY5S手机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盗电动车购买收据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春雷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春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雷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被告人李春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林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春雷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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