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李春雷,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春雷曾因盗窃,于2000年1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06年12月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8月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11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5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9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春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春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春雷于2020年10月6日19时许,至启东市**镇**路**菜场门口北侧酸菜鱼店内,在被害人龚某某放于柜台的黑色背包内窃得人民币5800元。
被告人李春雷于2020年10月8日在本市**镇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春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春雷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监控录像光盘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春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兵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