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昭文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67号

被告人李昭文,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昭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昭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昭文经事先通过电话与郑某某联系后,在重庆市江北区兰溪社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以1100元的价格将1袋净重1.99克的海洛因贩卖给郑某某。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交易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李昭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昭文贩卖的毒品含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昭文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扣押、封存、称量及检材提取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昭文贩卖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1.9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昭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昭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的规定,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昭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昭文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友

检察官助理  冯文达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昭文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