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19〕652号
被告人李显亮,绰号阿彪,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8********,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7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东少,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显亮、黄某甲、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23时30分许,罗某某、薛某甲、黄某乙、李某乙等人在宁波古塘娱乐有限公司**包厢消费期间,因不满包厢内服务,与金某某(已判刑)等人发生争执。金某某自感吃亏,遂纠集张某甲、张某乙、琚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梅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赶到包厢门口。期间王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甲叫被告人李显亮、黄某甲等人前来打架。后上述金某某等人进入**包厢,与罗某某一方再次发生争执并实施殴打。期间,付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刑)将棍棒送至**包厢门口,随后被告人李显亮、黄某甲、杨某甲及琚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李某丙、梅某某等人持棍棒、啤酒瓶、果盘或徒手进入包厢殴打罗某某一方,并至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罗某某左颧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面部及躯干皮肤损伤为轻微伤;李某戊头面部皮肤裂伤为轻伤二级,肢体皮肤损伤为轻微伤;程某某右尺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面部及肢体皮肤、右脚损伤为轻微伤;李某乙左尺骨骨折为轻伤一级,头面部、右眼及肢体皮肤损伤为轻微伤;黄某乙躯干及肢体等处损伤为轻微伤;薛某甲面部及肢体皮肤损伤为轻微伤;琚某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金某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经鉴定,因聚众斗殴造成物品损坏合计价值人民币141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显亮于2019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票、光盘制作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检查报告等:
2.证人李某乙、程某某、黄某乙、薛某乙、李某戊、薛某甲、罗某某、邹某某、桂某某、李某己、李某甲、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李显亮、黄某甲、杨某甲以及同案犯金某某、琚某某、胡某某、张某乙、赵某某、张某甲、付某某、李某丁、李某辛、宋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显亮、黄某甲、杨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使多人受伤、公私财物损毁,其中被告人李显亮、黄某甲系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显亮、黄某甲、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显亮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奕华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显亮、黄某甲、杨某甲现均取保候审在家,随案移送法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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