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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晓光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202号

被告人李晓光,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3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1月4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晓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晓光于2020年7月6日1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与阜安西路交叉路口附近,窃取肖某某(男,34岁,河北省人)停放在此处的白灰色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京BC****,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元)。

被告人李晓光于2020年7月6日被查获,被盗车辆已起获发还。被告人李晓光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美惠

2020年10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李晓光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卷宗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无扣押物品、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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