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晓兵,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财神庙街**宿舍**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晓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晓兵在呼市玉泉区**歌厅里和被害人白某某发生了口角,然后扇了白某某一个耳光,并用拳头打了白某某,最后用啤酒瓶从白某某的左肋处打了一啤酒瓶。2015年5月3日,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白某某脾破裂、左侧第十肋骨骨折。经呼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15】469号文书:被害人白某某左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李晓兵赔偿被害人白某某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渊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呼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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