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8〕330号
被告单位西昌市**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267251,单位地址西昌市高枧乡陈所村七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64********,汉族,高中文化,西昌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住越西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7月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1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2018年2月25日、2018年5月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3月起,被告单位西昌市**公司因海洋馆、歌城、海鲜酒楼等项目建设欠缺大量资金,为使工程继续推进早日开门营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李某某主持,在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动员公司股东并授权他人为公司融资借款,而对借款的方式、资金的来源等情况,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某某从未进行调查管控,只要能为公司融来资金不论何种来源均予以接收确认,放任西昌市**公司通过口口相传、推介会等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向借款人承诺以高利息、分配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经鉴定,至2014年5月,西昌市**公司吸收公众存款17083.8820万元,已归还453.065万元,剩余16630.8170万元,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398人,已归还26人,尚欠款372人。现该公司经营不善关门歇业,给大量借款人造成巨额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西昌市**公司、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
谢鹏
2018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3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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