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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晓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2********,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0时左右,红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陈某某到禁毒专干李某某宿舍,李某某就把四颗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交到了陈某某手里,后驾驶云******号白色面包车逃离现场。经称量白色毒品可疑物,净重为0.45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毒品可疑物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1、2020年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村委**村岔路口公路边,其驾驶的面包车上容留李某乙参与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4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村委**村**楼房间内容留李某乙、李某甲参与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镇**酒店隔壁楼房其租房内容留陈某甲参与吸食毒品。

4、2020年3月20多号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村委**村自家容留李某丙、李某丁参与吸食毒品海洛因。

5、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镇**中学至**村**处,其驾驶的面包车上容留李某乙参与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荣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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