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李晓,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庄**号,现住长清区**街道**三楼。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撤销前盗窃罪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于2020年4月22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李晓在济南市长清区内通过拉开未上锁车门的方式盗窃财物四次,窃得财物总价值21956.32元,已退还被害人54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中旬,在拖拉机站宿舍2号楼前,窃得被害人周某某车内的现金5000元。
2、2020年6月27日凌晨,在汇富北区39号楼1单元楼前,窃取被害人刘某某车内的齐鲁银行卡一张,当日4时许李晓持该银行卡取款1000元。
3、2020年7月8日1时35分许,在归德街道大觉寺村,窃取被害人李某某车内的“赛菲尔”牌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经鉴定,涉案戒指和手链价值分别为11144.64元、811.6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晓已退还被害人李某某5400元。
4、2020年7月,在归德街道崇德小区B区14号楼2单元楼下,窃取被害人房某某车内的现金4000元。
被告人李晓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李晓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晓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晓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检察官助理:张 蕊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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