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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晓芳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晓芳,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宜宾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荣昌县**镇**路**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晓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利川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晓芳以微信收款的方式在重庆市荣昌县**镇**路以人民币224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86.5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颗粒(疑似冰毒)三袋(照片形式)等物证;2.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说明、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及撤销表、四川省宜宾市看守所羁押证明、叙州区公安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277号检验报告、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电)字[2019]094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5.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6.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7.被告人李晓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86.5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国智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晓芳现被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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