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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晓雄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李晓雄,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8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晓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晓雄在没有货品和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在微信等平台上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欺骗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向其转账“购买”口罩而骗取财物,后又虚构口罩被扣留、延迟发货等虚假事实继续对他人进行欺骗。后李晓雄将骗取的财物用个人挥霍。

经查,李晓雄分别从被害人李某甲处骗取人民币28000元、从饶某某处骗取人民币7900元(案发后已偿还)、从念某某处骗取人民币4260元、从严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000元、从李某乙处骗取人民币280元、从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元、从唐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元、从杨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55元、从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0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42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饶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晓雄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等笔录;7.相关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晓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晓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晓雄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贾永强

代理检察员:马立虎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晓雄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材料及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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