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晔(李超),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晋宁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街道**村**号**号。2015年9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1日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铁路公安局昆明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局昆明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晓慧,曾用名王小慧,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111996********,汉族,无职业,四川省乐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铁路公安局昆明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局昆明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晔、王晓慧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1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晔、王晓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过合谋,将被害人朱某某骗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至**村**上行线**处,李晔使用铁棒、拳头击打朱某某头部、颈部、胸部、背部,致朱某某当场死亡。随后将朱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进行变卖。经鉴定:朱某某死因符合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和胸部、背部多次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涉案的金彭电动三轮车在2019年6月12日的公开市场价为1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铁棒、烟头;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晔、王晓慧的供述及辩解;5.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晔、王晓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龄心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晔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晓慧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光碟26张。
4._刑事附带民事诉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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