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207号
被告人李晨,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街**号**门**,无业。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永杰,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楼**号,无业。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晨、马永杰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移送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晨、马永杰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前,二人预谋到李晨认识的被害人刘某某(殁年79岁)家实施抢劫。2018年1月15日11时许,李晨、马永杰携带斧子、绳子来到被害人刘某某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楼的家中,李晨以借钱为由向刘某某索要钱财,遭到刘某某的拒绝,后李晨将刘某某压倒在地,使用随身携带的绳子将其手部捆绑,刘某某大声呼救,李晨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斧子连续击打其头部,并用室内暖气片上放置的毛巾将其脚部捆绑,后与马永杰合力将刘某某翻转平放在卧室地面上,二人随即在室内翻找财物,共抢得现金1500元人民币、刘某某手上金戒指一枚、刘某某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两张、存折一个、第五套人民币99版及人民币纪念册七册,期间,李晨向刘某某索要银行卡密码,刘某某告知后,该李从卫生间找来毛巾堵住被害人嘴部防止其呼救。并将自己作案时所穿衣裤换下,与马永杰逃离现场。当天,刘某某在家中被人发现已死亡。
作案后,李晨将换下的衣裤、斧子以及抢来的存折扔到了路边垃圾桶内。当天下午,李晨、马永杰在西安市西新街“华山集邮卡”市场将所抢人民币纪念册变卖,获赃款715元人民币,后在西安市二府街老凤祥黄金回收店将所抢金戒指变卖,获赃款577元人民币。当晚,二人乘坐火车逃往武汉市,李晨将抢来的刘某某身份证、银行卡毁损后丢弃。2018年1月18日15时许,民警在武汉市复兴路江南四季酒店内将李晨、马永杰抓获。
经鉴定:刘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头部,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抢第五套人民币99版及纪念册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7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5.物证;6.视听资料;7.被害人陈述;8.证人证言;9.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晨、马永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入户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李晨、马永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洁
2018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晨、马永杰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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