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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晨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晨,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5********,汉族,大学文化,江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电商**,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张某甲,男,殁年23岁。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将本案报送徐州市人民检察审查起诉,2020年3月9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晨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争执,后多次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致张某甲倒地昏迷。被告人李晨随即让张某乙拨打120,与张某乙等人将被害人张某甲送至医院抢救,并在医院等待。被害人张某甲家属报警后,被告人李晨如实向民警交代了犯罪事实,后被害人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符合生前被钝性外力作用头面部致脑基底动脉破裂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李晨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甲的家属针对民事赔偿事宜,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李晨家属赔偿人民币126万(已支付),被害人家属据此向司法机关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死亡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晨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航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晨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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