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号,现住巨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4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灰色北京牌小型轿车,沿巨野县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巨野县光明路福满楼北200米处时,被巨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1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等;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录像、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苛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凤玲
检察官 王丹丹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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