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晴,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大学本科,丰县**发展有限公司金融部**,住江苏省丰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丰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强制措施,于2020年6月19日被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7月1日经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晴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20年间,被告人李晴在任丰县**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公司)金融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4万元,并为赵某某等人在审核融资方案、测算、上报办理融资提款、金融服务费支付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11月,丰县**公司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以丰县人民医院作为承租方对外融资,被告人李晴利用负责与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接该项融资业务的职务之便,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给予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并在对接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2.2019年5月,丰县**公司采用独资租赁的方式,以**热力公司作为承租方对外融资,被告人李晴利用负责与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接该项融资业务的职务之便,于2019年11月收受该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并在对接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20年3月,被告人李晴得知**公司融资业务被丰县纪委监委调查后将10万元退还王某某,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晴又收受王某某给予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
3.2019年初,丰县**公司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以**热力公司作为承租方对外融资,被告人李晴利用负责与**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对接该项融资业务的职务之便,收受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并在对接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证明、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晴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力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晴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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