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李智文(绰号“李逵”、“捞仔”),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村**村委会第**村民小组。犯抢夺罪分别于2016年4月5日、2015年7月27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因本案,于2019年2月17日被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3日由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智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退回连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智文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与何某甲、黄某甲(绰号“赖头”)、成某甲(绰号“三毛”,以上三人均已判刑)、邓某某(绰号“钩鼻”,已起诉)、欧阳某某(绰号“牙浪”已批捕)、成某乙、成某丙、何某乙(绰号“小龙”)、甘某某(绰号“小和尚”)、黄某乙(绰号“麻子”)、“石油”、“阿远”、陈某甲(绰号“小虾公”,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时分时合,在广东省连州市、湖南省宜章县等地实施盗窃摩托车行为。
一、被告人李智文结伙在广东省连州市实施的盗窃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智文伙同邓某某在连州市**镇**路口石粉厂内,盗窃了被害人陈某乙的一辆红色飞肯二轮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90元。
2、2018年8月8日,被告人李智文伙同何某甲在连州市**镇**村委会烤烟房旁,盗窃了被害人黄某丙的一辆蓝色女装豪爵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340元。
二、被告人李智文单独或结伙在湖南省宜章县实施的盗窃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15日,李智文与何某甲在宜章县**镇**花园小区停车区,盗窃了被害人谭某甲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890元。
2、2018年3月30日,李智文在宜章县**镇**诊所旁,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600元。该车已归还被害人。
3、2018年4月25日,李智文伙同成某甲在宜章县**镇**大酒店旁(小潢装潢店旁),盗窃了被害人邱某某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944元。
4、2018年5月1日14时30分许,李智文伙同成某甲在宜章县**镇**中学附近被害人曾某甲家中一楼门面内,盗窃了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二轮女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830元。
5、2018年5月4日,李智文伙同成某甲、陈某甲在宜章县**镇**村,盗窃被害人戴某甲的一辆红色豪爵女装二轮摩托车。
6、2018年5月5日,李智文在宜章县**镇刘某甲家旁边,盗窃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福星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420元。
7、2018年5月8日,李智文在宜章县**镇**村**饭店对面,盗窃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720元。
8、2018年5月13日,李智文伙同陈某甲在宜章县**镇**圩**家园**栋,盗窃被害人文某甲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40元。
9、2018年5月14日,李智文伙同成某甲在宜章县**镇中学旁,盗窃被害人谭某乙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10、2018年5月18日,李智文伙同成某甲在宜章县**镇政府对面的房子一楼大厅,盗窃被害人何某丙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930元。该车被查获,现已发还被害人。
11、2018年5月30日,李智文在宜章县**镇**小区楼梯间,盗窃被害人姚某甲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装二轮摩托车。
12、2018年6月10日,李智文在宜章县**镇往**乡路口,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50元。
13、2018年6月11日,李智文在宜章县**镇**圩**组,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蓝色新大洲本田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537元。
14、2018年7月30日,李智文伙同何某甲、成某丙在宜章县**镇**山庄旁,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87元。
15、2018年8月10日,李智文伙同何某甲、成某丙在宜章县**镇东风加油斜对面,盗窃被害人陈某丁的一辆蓝色轻骑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
16、2018年8月11日,李智文伙同欧阳某某在宜章县**镇市场,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红色女装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40元。
17、2018年8月13日,李智文伙同何某甲在宜章县**镇**村**组,盗窃被害人黄某丁的一辆白色女装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240元。
18、2018年8月的一天,李智文伙同陈某戊在宜章县**镇**村,盗窃被害人蔡某甲的一辆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90元。
19、2018年8月的一天,李智文伙同成某乙在宜章县**镇**寺第**村民小组,准备盗窃被害人谭某丙的一辆豪爵牌女装二轮摩托车时被发现,后逃跑。
20、2018年10月8日,李智文伙同黄某乙在宜章县**镇**街村委会办公楼前,盗窃被害人文某乙的一辆蓝色女装二轮摩托车。
21、2018年10月28日,李智文伙同何某乙在宜章县**镇**圩老供销社**彩印厂旁,盗窃被害人曹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
22、2018年11月18日,李智文伙同成某丁辉在宜章县**镇政府门口,盗窃被害人蔡某乙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04元。
23、2018年11月26日,李智文伙同“阿远”在宜章县**镇**花园小区,盗窃曾某乙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男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485元。
24、2018年11月28日,李智文伙同“阿远”在宜章县**镇**卫生所宿舍楼院内,盗窃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黑色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25、2018年12月2日,李智文伙同“阿远”在宜章县**镇政府对面路边,盗窃被害人颜某某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
26、2018年12月5日,李智文伙同成某丁在宜章县**镇**大楼楼梯间,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红色铃木牌女装二轮摩托车。
27、2018年12月13日,李智文伙同欧阳某某在宜章县**镇信用社旁,盗窃被害人李某丙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装二轮摩托车。
28、2018年12月27日,李智文伙同甘某某在宜章县**镇**木材加工厂旁,盗窃被害人廖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90元。
29、2019年1月11日,李智文在宜章县**镇开发区往**村的路口,盗窃被害人陈某己的一辆红色钱江牌男装二轮摩托车。
30、2019年1月18日,李智文在宜章县**镇**街**超市入口旁,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装二轮摩托车。
31、2019年1月,李智文伙同甘某某在宜章县**乡**村,在盗窃被害人戴某乙的一辆蓝色女装二轮摩托车时,被被害人发现,遂弃车逃跑。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80元。
32、2019年1月25日,李智文伙同成某丁在宜章县**镇**小区**栋**单元楼梯间,盗窃被害人姚某乙的一辆红色豪爵男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33、2019年1月29日,李智文伙同欧阳某某宜章县**镇**街,盗窃被害人黄某戊的一辆蓝色女装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700元。
34、2019年,李智文伙同欧阳某某宜章县**镇**家私和红木馆中间的楼梯间,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红色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智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盗窃摩托车共36次,其中27辆摩托车经鉴定,合计人民币10734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智文在盗窃被害人谭某丙的摩托车时,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是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智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智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霓裳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智文现羁押于连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7册,补充材料6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