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李曦,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乡,住娄底市**小区**栋**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卿平利,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区,住娄底市**小区**栋**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永召,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娄底市**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娄底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曦、范某某、卿平利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陈某某、聂永召、刘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8月9日至9月5日);还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11日、2019年10月6日至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曦邀被告人卿平利、聂永召共同经营娄底市区的**酒店四楼休闲会所,主要设三个收费标准及相应的服务项目,提供洗澡、按摩、“打飞机”、“胸推”、“口交”等服务。李曦负责店内账目及员工、技师的工资发放,卿平利负责店内日常管理及技师考勤,聂永召系店内技师。同时招聘了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为咨客负责带客,在嫖客询问时,介绍店内相关收费标准及服务项目,招聘了被告人陈某某在店内收银,偶尔担任咨客。自合伙以来,李曦、卿平利、聂永召长期组织七、八名卖淫女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12月27日晚21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对该会所进行检查时抓获了卖淫女杨某某、彭某某、肖某某、刘某乙及嫖客龚某某、王某某、万某某、刘某丙。随后,民警将李曦、卿平利、聂永召、陈某某、范某某、刘某甲抓获。
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曦、卿平利、聂永召分别上缴违法所得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合伙协议、工资表、考勤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彭某某、肖某某、刘某乙及嫖客龚某某、王某某、万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曦、卿平利、聂永召、陈某某、范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曦、卿平利、聂永召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管理,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卖淫;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刘某甲明知李曦等三被告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充当管账人、招募人员,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李曦、卿平利、聂永召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陈某某、范某某、刘某甲的刑事责任。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李曦、卿平利、聂永召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剑刚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曦、卿平利、聂永召、陈某某、范某某、刘某甲均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660738****、1822940****、1557631****、1557385****、1311758****、1507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扣押款现保存于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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