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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曼娟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曼娟,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嵩明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曼娟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曼娟在云南省昆明市**区**镇**冷库门口因感情纠纷驾驶云A****大众轿车故意撞向被害人王某某,致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被车辆撞击致肝脏破裂急性失血合并肺挫伤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迹、擦拭物、轿车;2.书证:户籍证明、死亡证明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李曼娟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等;6.相关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曼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龄心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曼娟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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