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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329

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北路****号楼**单元**。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77年4月被徐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82年4月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盗窃,于1989年1月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7月被徐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抢夺,于2009年8月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5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凯旋门二期小区门口, 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新大洲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240元。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及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黔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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