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李月明,绰号“阿明”、“老二”,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富宁县**镇**社区**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9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日被由富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月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以来,被告人李月明多次在富宁县城区从他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零包来贩卖给刘某某、黄某某、韦某某等吸毒人员。2020年05月19日11时许,富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富宁县**镇**小组公路边蹲点守候时将携带毒品海洛因零包准备到富宁县**镇**小组公路边**汽配店楼上四楼出租房贩卖给黄某某的李月明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李月明左手掌心里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1个(经称量净重0.30克),从李月明身上左侧前裤包内查获用广告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1个(经称量净重0.28克)和用广告纸包在用透明小塑料封口袋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1个(经称量净重0.28克),查获的3个毒品海洛因零包总净重0.86克。民警在被告人李月明的引导下在富宁县**镇**小组公路边**汽配店楼上四楼出租房里查获涉嫌吸食毒品的黄某某。经对涉案毒品可疑物取样在文山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所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月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月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月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秀秀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月明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的物品保存于富宁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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