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怒检公诉刑诉〔2018〕19号
被告人李月祥,绰号:大憨,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5********,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现住兰坪县**乡**村委会**村。2018年4月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抓获,2018年4月9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海元,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8********,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现住兰坪县**乡**村委会**村。2018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金果,别名:杨金果、李薪宇,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0********,傈僳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现住兰坪县**乡**村委会**村。2018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月祥、李海元、李金果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兰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兰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告知了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审查和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李月祥、李海元、李金果三人在兰坪县兔峨乡果力村委会松登村和某甲家与本村的被害人李某甲发生冲突,后被人劝开。之后李某甲到李月祥家对三人进行挑衅,后被人送回家中。因李某甲多次欺负李海元、李金果,三人心生怨恨,同日22时许,在从兔峨街返回松登村的路上,李月祥提议对李某甲实施报复。于是,三人到李某甲家附近后,在李某甲家旁的柴堆上各拿了一个柴块后先后进入李某甲家,见李某甲酒醉不省人事的睡在床上,三人便用手中的柴块击打李某甲的头、手臂、腿部,将李某甲打死。后由李月祥、李金果二人驾驶李月祥的摩托车,将李某甲尸体拉运至兔峨乡果力新大桥中间,将李某甲的尸体抛入澜沧江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属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能独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案回执和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抓获三被告人的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其照片,以及随案移送了物证柴块3根、不锈钢盆子一个,证实三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作案工具的事实;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三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环境、位置和作案时三被告人使用的工具;鉴定文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甲属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现场和摩托车上提取的血迹均为被害人李某甲的;证人李某乙、和某乙、李某丙、和某丙、秦某甲、高某甲、杨某甲、和某甲、和某丁、和某丙、李某丁、和某戊、李某戊等的证言,印证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经过;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三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时间、地点和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和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月祥、李海元、李金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碧伟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月祥、李海元、李金果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