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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月超、魏全新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李月超,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乡**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魏全新,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乡**街,现住地天津市塘沽区**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月超、魏全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认罪认罚相关权利,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至同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全新受姜福(另案处理)委托经营姜某某所有的牌照号为冀E****5 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E****挂号通华牌牵引车从事货物营运。2018年10月6 日,魏全新在明知该车辆在逾期未年检的情形下,仍指使被告人李月超拉载货物。

2018年10月6 日,被告人李月超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注销、灯光性能及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冀E****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E****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违反禁令标志,沿天津市北辰区外环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河道路口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牌照为津A****5 的江淮牌轻型箱式货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及乘车人许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月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许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考虑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许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李月超当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告人魏全新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运输合同、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晨某某等人证言;3、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5、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信息等书证、物证;6、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月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魏全新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月超、魏全新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张欣欣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月超、魏全新现羁押在北辰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补充材料伍页、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贰份;

3、诉讼代理人王明丽,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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