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镇**村**号**号,住晋宁区**街道**村**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昆阳**路一餐馆就餐后发现手机遗失,在酒后寻找手机的过程中与被害人周某某、崔某某相继发生口角继而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将周某某、崔某某打伤,经鉴定周某某、崔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崔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段某某、付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玲
检察官助理:杜宇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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