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朝晖,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94********,回族,高中文化,张家口市桥东区**物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朝晖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5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李朝晖与余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先后多次编造赔偿他人医药费、办理公租房、调动工作、承包出租车、信用卡还款、贩卖帐篷、被他人威胁人身自由等理由骗取余某某钱款共计227495元,李朝晖将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赌博,其余部分用于个人日常生活;
二、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朝晖与梁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并向梁某某隐瞒其与余某某的恋爱关系后,先后多次编造被高利贷限制其人身自由、到外地躲债等理由骗取梁某某钱款共计50000余元,李朝晖将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赌博,其余部分用于个人日常生活;
三、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李朝晖经人介绍认识张某某,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李朝晖向张某某隐瞒了其与余某某、梁某某的恋爱关系,并先后多次编造赔偿他人医疗费、办理公租房、提取公积金、偿还高利贷、偿还前女友梁某某钱财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0000余元,李朝晖将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赌博,其余部分用于日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朝晖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借条、收条等书证;
2 辨认笔录;
3证人曹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朝晖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朝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朝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三人钱款共计3074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忠厚
检察官助理:茹梦飙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朝晖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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