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李朝林,绰号“玻璃花”,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2009年7月、2015年7月、2020年8月因吸毒分别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1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2年8月、2016年7月、2017年9月、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七个月、九个月;2020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后在綦江区看守所服刑。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朝林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 日12 时许,被告人李朝林在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53号附2号“好又来” 餐馆厨房内,趁厨房内无人之机,将餐馆老板李某某挂在厨房墙壁挂钩上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现金100元、黄金项链加黄金吊坠一条、医保卡两张等财物。当日下午,李朝林将盗窃来的黄金项链拿到綦江区河东市场龙角路9 号何某某经营的“何戒指”金银加工店贩卖获款308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判决书、账本信息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朝林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犯罪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朝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朝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朝林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朝林另有犯罪前科和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朝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朝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朝林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光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朝林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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