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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Z2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路**号,现住址包头市青山区**街**号街坊**号楼**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7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20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4时许,在被害人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持螺丝刀强行撬开杨某某家房门,并进入其家中留宿至次日早晨六时许,留宿期间李某某给被害人杨某某发送信息称其已进入其家中,被害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早晨打开手机收到信息才得知李某某已撬门进入其家中,被害人因恐惧不敢回家而报案。

李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主动到包头市公安局科学路派出所配合调查,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截图及门锁照片,谅解书,前科证明,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情况说明,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街**号街坊**号楼**栋**号,联系电话:1556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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