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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木果非法持有毒品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71********,景颇族,文盲,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住腾冲市**乡**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20年7月20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提起公诉。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腾冲市公安局民警在腾冲市**乡**村委会**小组**号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从李某某住宅内查获毒品鸦片9坨,计净重1244.21克;甲基苯丙胺4包,计净重2.39克;鸦片制成品“卡苦”1坨,净重1.56克。经鉴定:查获毒品鸦片其吗啡平均含量3.9%;毒品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4.7%;毒品鸦片制成品“卡苦”吗啡含量2.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鸦片1244.21克;甲基苯丙胺2.39克;鸦片制成品“卡苦”1.56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伟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6张。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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