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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术强、吴连博诈骗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李术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津市宁河区**镇**园**号楼**号,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连博,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区**镇**园**号楼**号,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术强、吴连博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2019年10月2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27日再次补充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年底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术强、吴连博经预谋为骗取姜某某的房产,隐瞒姜某某以其名下的天津市宁河区**镇**楼**号房产向李术强、吴连博借款20万元的真相,虚构吴连博已经向姜某某支付482347元购房款的事实,以诉讼方式将姜某某的该处房产非法占为己有后变卖。经鉴定,天津市宁河区**镇**楼**号房产,2016年3月10日的市场价值评估单价为6624元/平方米,市场价值评估总价为人民币494018元。

2018年12月13日李术强、吴连博被抓获到案。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术强、吴连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术强、吴连博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术强、吴连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保良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术强、吴连博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6册共计891 页。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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