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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杜、谌磊等人开设赌场罪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二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李杜(代号“Lee”),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柬埔寨**组总负责人(以下简称“**组”),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号。被告人李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谌磊(代号“CPTJACK”、“船长”、“磊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大学文化,**组人事主管,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派出所**社区****。被告人谌磊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浩军(代号“HK”、“豪哥”、“豪客”),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组财务主管,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村第**村民组**号。被告人郭浩军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雨阳(代号“阳56”),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组银商组副主管,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村民组**号。被告人郭雨阳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代号“小鱼”),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组银商“小鱼”组组长,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村第**村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代号“夜叉”),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组银商6组(即“夜叉”组)组长,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第**村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代号“小婷”),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97********,汉族,大学文化,**组银商6组财务,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村第**村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甲(代号“三岁吖”),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组银商7组财务,浙江省海宁市人,住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街道**社区**小区**号。被告人庞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代号“浩宁”),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组银商“光头”组组员,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东路******房。被告人邓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代号“刘备 ”),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95********,汉族,大学文化,**组银商“光头”组组员,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局宿舍。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代号“走秀”),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9********,汉族,中专文化,**组银商“光头”组组员,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市********号。被告人贺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乙(代号“冬儿”),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组银商7组组员,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益阳市********村民组**号。被告人庞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代号“老毕”),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组银商“小鱼”组组员,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代号“波波”),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组银商“小鱼”组组员,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俪园****单元。被告人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代号“华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组银商“小鱼”组组员,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代号“赤面佬”),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组银商“小鱼”组组员,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派出所******号。被告人邓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代号“小周”“啊兵”),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组银商“海洋”组组员,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组。被告人周某乙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代号“波腿”),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组银商“海洋”组组员,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村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代号“三毛”),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组银商“海洋”组组员,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宜阳县赫山区**镇**村**村民组。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代号“宇阿几”),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组银商“海洋”组组员,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宜阳县赫山区******村民组。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组银商6组组员,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住益阳市资阳区******村民组**号。被告人庄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代号“老范”),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组后勤部组员,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被告人范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8日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抢劫、强奸罪,于2003年9月29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决定执行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6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代号“西瓜”),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87********,汉族,高中文化,**组ISV组组员,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组。被告人欧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代号“羊头”),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91982********,汉族,中专文化,**组设备组组员,湖南省双牌县人,住湖南省双牌县****村委会**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代号“大佬”),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组设备组组员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人,住湖南省双牌县****村。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杜、谌磊、郭浩军、郭雨阳、周某甲、王某某、李某甲、庞某甲、邓某甲、刘某某、贺某某、庞某乙李某乙、甘某某、任某某、邓某乙、周某乙、赵某某、陈某甲、曹某某、庄某某、范某某、欧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31日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日、2019年6月2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谌磊、郭浩军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李杜、郭雨阳、周某甲、李某甲、庞某甲、杨某甲、邓某甲、刘某某、贺某某、欧某某、庞某乙李某乙、甘某某、任某某、邓某乙、周某乙、赵某某、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王某某、范某某、陈某甲、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杜在柬埔寨筹备、运营、管理**组,其与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招募人员充当银商客服,并将银商客服分成不同类别的银商组,为“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提供充值服务,这些平台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2018年**组银商充值赌资达人民币800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谌磊通过其表弟被告人李杜介绍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组人事部担任人事主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10万余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郭浩军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组先后担任后勤主管、财务部财务主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8万余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郭雨阳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组先后担任银商二组组长、银商组业务副主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9万余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甲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充当上分客服,为赌客提供充值服务。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在**组银商小鱼组担任组长。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7万余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充当上分客服,为赌客提供充值服务。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在**组银商6组担任组长。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7万余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柬埔寨**组工作,在银商6组担任财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7万余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庞某甲在柬埔寨**组工作,在银商7组担任财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4万余元。

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邓某甲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充当上分客服,为赌客提供充值服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3万余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充当上分客服,为赌客提供充值服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6万余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贺某某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充当上分客服,为赌客提供充值服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3万余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庞某乙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充当上分客服,为赌客提供充值服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4万余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乙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充当上分客服,为赌客提供充值服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6万余元。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甘某某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充当上分客服,为赌客提供充值服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2万余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任某某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充当上分客服,为赌客提供充值服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9万余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邓某乙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充当上分客服,为赌客提供充值服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4万余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乙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充当上分客服,为赌客提供充值服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3.5万余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充当上分客服,为赌客提供充值服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3万余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充当上分客服,为赌客提供充值服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5万余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充当上分客服,为赌客提供充值服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3万余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庄某某在柬埔寨**组工作,在“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充当上分客服,为赌客提供充值服务。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4万余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范某某在柬埔寨**组后勤部工作,负责接送“**组”新人、看管上分客服、监管逃跑人员等事情。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9万余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欧某某在柬埔寨**组ISV组工作,为**组充值的“红桃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技术维护。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7万余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柬埔寨**组设备组工作,为**组电脑、手机等设备运转进行维护。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7.5万余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乙在柬埔寨**组设备组工作,为**组电脑、手机等设备运转进行维护。期间,共领取工资及资料费5.6万余元。

被告人李杜于2019年3月19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刑警大队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威珀斯酒店内抓获。被告人谌磊于2019年1月21日19时50分许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民警在重庆江北机场抓获归案。被告人郭浩军于2019年1月25日16时0分许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民警在宿州市桥区罗马假日酒店内抓获归案。被告人郭雨阳和李某甲于2019年4月3日15时许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民警在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东路奥地利春天小区旁抓获。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2月21日14时被太原铁路公安局秦皇岛公安处东站派出所民警在秦皇岛维也纳酒店附近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15时59分被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尚双塘派出所二中队民警在黄兴广场站抓获。被告人庞某甲于2019年2月21日18时许被海宁市公安局海昌派出所民警在海宁市海昌街道农富小区27号租房内抓获。被告人邓某甲于2019年2月23日14时33分被珠海市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7时13分被昆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在对昆明至清迈的航班实施出入境检查时抓获。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3月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双江口派出所民警在湖南省宁乡市双江口镇罗巷新村慵恋网吧内抓获。被告人庞某乙于2019年2月21日9时40分许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海宁站派出所民警在浙江海宁市农富小区27号401室抓获。被告人李某乙于2019年2月21日19时50分被海口铁路公安处海口车站派出所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七天连锁酒店抓获。被告人甘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16时许被衡阳铁路公安分局路口站派出所在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伏坡广场抓获。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3月1日18时51分被长沙铁路公安处益阳车站派出所民警在湖南省益阳火车站抓获。被告人邓某乙于2019年4月7日21时许至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车站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周某乙于2019年2月22日11时许被余姚市公安局梨洲派出所在浙江省余姚市杨明街道凯威宾馆8011房间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3月6日13时许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城南路派出所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同发酒店二楼漫号网吧抓获。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5月10日22时30分许被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站派出所在长沙市火车站抓获。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6月6日10时40分许被益阳所民警在益阳市赫山区驾考中心城东考场抓获。被告人庄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15时50分被长沙车站派出所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步行街日不落电玩城抓获。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22时许被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在永顺县灵溪镇红永顺宾馆203房间抓获。被告人欧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被衡阳铁路公安处永州站派出所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欧丽豪庭酒店抓获。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2月23日22时45分许被石碣派出所在东莞石碣镇城区七天连锁酒店521号房间抓获。被告人杨某乙于2019年7月3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谌磊、郭浩军、卢某某等人被扣押的银行卡等物证;

2.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红桃娱乐”后台推广网址截图、赌博软件图片、银商组12月份所有人员工资表、案发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李杜、谌磊、郭浩军、郭雨阳、周某甲、王某某、李某甲、庞某甲、邓某甲、刘某某、贺某某、庞某乙李某乙、甘某某、任某某、邓某乙、周某乙、赵某某、陈某甲、曹某某、庄某某、范某某、欧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卢某某、陈某乙等人的供证;

5.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杜、谌磊、郭浩军、郭雨阳、周某甲、王某某、李某甲、庞某甲、邓某甲、刘某某、贺某某、庞某乙李某乙、甘某某、任某某、邓某乙、周某乙、赵某某、陈某甲、曹某某、庄某某、范某某、欧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庄某某、范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群

代理检察员:徐桂萍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杜、谌磊、郭浩军、周某甲、王某某、李某甲、庞某甲、杨某甲、邓某甲、刘某某、贺某某、欧某某、庞某乙范某某、李某乙、甘某某、任某某、邓某乙、周某乙、赵某某、陈某甲、曹某某、杨某乙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郭雨阳、庄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壹册、补查材料。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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