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李来,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241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小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经烈山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淮北市烈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于2019年12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李来酒后让其朋友杜某某开车到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宝迪工业园区找其妻子胡某某。李来到胡某某居住的1号宿舍楼115室敲门后,听到是一男子应答,便用脚将门踹开进入宿舍。见其妻子胡某某和魏某某光着身子在宿舍地铺上睡觉。遂对魏某某和胡某某拳打脚踢,并用板凳多次击打魏某某和胡某某的头部。其间,后让魏某某和胡某某跪在地上,从桌上拿起一把刀,威胁胡某某和魏某某,声称要杀死二人。杜某某将刀夺下后扔到卫生间。李来再次拿起板凳对魏某某和胡某某的头部等处击打。接着,李来拖拽着胡某某出门,在走廊将胡某某的头向墙上撞。后李来将胡某某拽至宿舍外后,胡某某倒地上。李来继续朝胡某某头部、胸部、下阴部不停的踢打。杜某某从宿舍找到鞋子出来后,见李来仍在对胡某某实施殴打。上前将李来拉开,并劝说其不要再打了。这时,杜某某发现胡某某已经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只有喘气的声音。杜某某便打120急救电话。期间,李来再次对胡某某拳打脚踢。杜某某在打完电话之后再次将李来拉开,并劝说李来不要再打了,别打出事了。此时胡某某身体已经没有反应,已经失去意识了。杜某某返回宿舍找了件衣服将胡某某的身体盖住。回来时,发现李来再次对胡某某进行殴打。便再次将李来拉开。120车赶到后,经医生检查,发现胡某某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被他人持钝器及徒手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板凳、水果刀(照片)等物证;
2.书证: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受案登记、户籍证明等;
3.证人魏某某、杜某某、牟某某等人证言的证言:
4.被告人李来的供述与辩解;
5.淮北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被告人李来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来为泄私愤多次对被害人胡某某殴打,并击打被害人胡某某要害部位,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钦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来现羁押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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