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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杰、肖立志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诉刑诉〔2018〕566号

被告人李杰,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6********,汉族,中专文化,四川**公司(下称:**公司)负责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道**楼**号(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立志,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负责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小区**单元**楼**号(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肖立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金良,女,系被告人李杰女友,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7********,汉族,中专文化,**公司组长,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道**公馆**楼**号(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蒋金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磊,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组长,住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邓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津坪,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6********,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小组长,住四川省乐山市**街道**新城**号(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津坪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蕊,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98********,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小组长,住四川省乐山市**街道**小区**楼(户籍地:四川省井**镇**村**组**号)。被告人周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国俊,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5********,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小组长,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道**公馆**室(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杜国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洁,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8********,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小组长,住四川省乐山市**社区**街**小区**单元**室(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余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晖,女,1987 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87********,壮族,大专文化,**公司人事经理,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自建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镇**路**号)。被告人韦晖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3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友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6********,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友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7********,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路**号**花园(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彭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3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应春,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6********,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应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镇派出所旁边(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街道**派出所**区**栋**室(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彭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和,曾用名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小区**期(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沈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98********,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杜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97********,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道**小区(四川省峨眉山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1993*******,初中文化,汉族,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邵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1,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9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某甲1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苒芯,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7********,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街道**茶楼**楼(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曾苒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正忠,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98********,土家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街道**社区(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薛正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龚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2,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97********,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街道**社区民房(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2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1,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4********,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镇**中学旁(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1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东林,曾用名张冬林,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5********,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号(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镇**号**单元**号)。被告人张东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1,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96********,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道**社区**楼(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甲1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4,曾用名李某甲5,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3********,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4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6,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96********,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公馆**单元**室(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路**号附**号)。被告人李某甲6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7,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道**小区(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7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宁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2000********,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楼**号(户籍地:四川省井研县**镇**街**号**幢**楼**号)。被告人宁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1,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9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小区**单元**室(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1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洪隆,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8********,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吴洪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道**小区(户籍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96********,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朱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向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1,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甲1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山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97********,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户。被告人山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8********,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钟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90********,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万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1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东宣,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7********,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杜东宣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7********,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号。被告人康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1,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93********,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1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浩,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5********,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被告人周浩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局**旅馆(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镇**街**号)。被告人邓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1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缪某甲,曾用名缪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道**公馆**室(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被告人缪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慧敏,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7********,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肖坝区**派出所旁边(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慧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3,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7********,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广场**栋**单元**室(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3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8********,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2,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2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2,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708040041,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江**号(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幢**单元**楼**号)。被告人杨某甲2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4,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99********,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段**小区(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4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1199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易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2,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3199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2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桓宇,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6********,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小区**幢**楼**号(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小区**幢**楼**号)。被告人董桓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甲,曾用名祝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7********,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路**号**幢**单元**号)。被告人祝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8,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号)。被告人李某甲8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旭,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93********,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小区**室(户籍地: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龚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友丹,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93********,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被告人赖友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22000********,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龚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公民511102199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镇**村**号。被告人毛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3,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9********,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幢**单元**号。被告人王某甲3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9,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被告人李某甲9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75********,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傅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3,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95********,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3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96********,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被告人雷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宜宾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田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11199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丙,曾用名朱某丁,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9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伟,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伟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杰、肖立志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蒋金良、邓磊、刘津坪、周蕊、杜国俊、余洁、韦晖、李友君、彭某甲、苟某某、彭华、沈和、曹某甲、杜某甲、曾苒芯、罗某甲、邵某甲、郭某甲1、薛正忠、龚某甲、刘某甲2、张某甲1、张东林、吴某甲1、李某甲4、李某甲6、李某甲7、宁某甲、王某甲1、吴洪隆、朱某甲、朱某乙、向某甲、陈某甲1、山某甲、钟某甲、万某甲、杜东宣、康某甲、杨某甲1、周浩、邓某乙、缪某甲、朱慧敏、刘某甲3、宋某甲、王某甲2、杨某甲2、张某甲6、易某甲、陈某甲2、董桓宇、祝某甲、李某甲8、龚旭、赖友丹、尹某甲 、龚某乙、毛某甲、王某甲3、李某甲9、傅某某、周某甲3、魏某甲、雷某甲、田某甲、汤某某、朱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局于2018年9月11日以被告人张伟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当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相关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两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作并案处理。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先后于2018年7月21日、2018年9月30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8年8月5日、2018年10月19日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11月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7年3月起,被告人李杰、肖立志、蒋金良、余洁等人预谋,以帮助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他人钱财。2017年8月,被告人李杰、肖立志经预谋共同出资设立乐山邦承科技有限公司,任命被告人邓磊、蒋金良为组长,被告人刘津坪、杜国俊、周蕊、余洁为小组长,被告人韦晖为人事经理,组织被告人李友君、彭某甲、李应春、苟某某、彭华、沈和、曹某甲、杜某甲、罗某甲、邵某甲、郭某甲1、曾苒芯、薛正忠、龚某甲、刘某甲2、张某甲1、张东林、吴某甲1、李某甲4、李某甲6、李某甲7、宁某甲、王某甲1、吴洪隆、朱某甲、朱某乙、向某甲、陈某甲1、山某甲、钟某甲、万某甲、杜东宣、康某甲、杨某甲1、周浩、邓某乙、缪某甲、朱慧敏、刘某甲3、宋某甲、王某甲2、杨某甲2、张某甲4、易某甲、陈某甲2、董桓宇、祝某甲、龚旭、李某甲8、赖友丹、尹某甲、龚某乙、毛某甲、王某甲3、李某甲9、傅某某、周某甲3、魏某甲、雷某甲、田某甲、汤某某、朱某丙等六十余人,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街道新业中心18楼租用的写字楼内,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寻找不特定被害人,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引诱被害人下载安装**APP软件,在后台操控APP软件显示的“贷款额度”,谎称分别充值1260元、5040元、8820元会员费,升级成“黄金”“铂金”“钻黑”会员,即可将“贷款额度”提现使用,通过上述方法骗取800余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其间,被告人李杰、肖立志共同出资购买**APP软件、租用办公用地、办公电脑等用品;同时,被告人李杰负责维护**APP软件、购买被害人信息数据等事务;被告人肖立志负责从后台操控**APP软件“贷款额度”及修改“会员等级”,将被害人信息数据分发给业务员、收取诈骗款、发放工资等事务。被告人邓磊、蒋金良在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同时,还负责对下属小组成员进行管理,包括统计诈骗业绩、收取诈骗款、督促检查诈骗款是否按要求上交、审批请假等,并对下属小组成员诈骗款进行提成,被告人邓磊、蒋金良涉案数额分别为100余万元、100余万元。被告人刘津坪、杜国俊、周蕊、余洁在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同时,还负责对小组成员进行管理,包括指导培训小组成员如何实施诈骗、强调督促工作期间纪律、配合组长督促检查诈骗款是否按要求上交等,并对下属小组成员诈骗款进行提成,被告人刘津坪、周蕊、余洁、杜国俊涉案数额分别为90余万元、70余万元、70余万元、60余万元。被告人韦晖负责人事后勤事务,包括招聘新员工,统计制作工资表、业绩表、考勤表,印发“话术表”等,还协助肖立志将被害人信息数据分发给各组业务员。被告人李友君、彭某甲、李应春、苟某某、彭华、沈和、曹某甲、杜某甲、罗某甲、邵某甲、郭某甲1、曾苒芯、薛正忠、龚某甲、刘某甲2、张某甲1、张东林、吴某甲1、李某甲4、李某甲6、李某甲7、宁某甲、王某甲1、吴洪隆、朱某甲、朱某乙、向某甲、陈某甲1、山某甲、钟某甲、万某甲、杜东宣、康某甲、杨某甲1、周浩、邓某乙、缪某甲、朱慧敏、刘某甲3、宋某甲、王某甲2、杨某甲2、张某甲4、易某甲、陈某甲2、董桓宇、祝某甲、龚旭、李某甲8、赖友丹、尹某甲、龚某乙、毛某甲、王某甲3、李某甲9、傅某某、周某甲3、魏某甲、雷某甲、田某甲、汤某某、朱某丙等六十余人为业务员,负责具体实施诈骗。现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他人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丙交纳“办卡手续费”2187元。

2.2017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他人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丁交纳“设备保证金”3294元。

3.2017年5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他人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甲交纳“设备保证金”、“办卡手续费”7692元。

4.2017年8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5.2017年8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邵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6.2017年8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付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7.2017年8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龙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8.2017年8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9.2017年8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10.2017年8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11.2017年8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杰0交纳“会员费”1260元。

12.2017年8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官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13.2017年8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孔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14.2017年8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尹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15.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16.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3交纳“会员费”1260元。

17.201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4交纳“会员费”1160元。

18.2017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和某某交纳“会员费”2520元。

19.2017年9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霍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20.2017年9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鲜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21.2017年9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4交纳“会员费”1260元。

22.2017年9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3交纳“会员费”1260元。

23.2017年9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4交纳“会员费”1260元。

24.2017年9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25.2017年9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4交纳“会员费”2520元。

26.2017年9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27.2017年9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5交纳“会员费”1260元。

28.2017年9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29.201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缪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30.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乙交纳“会员费”8825元。

31.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被告人田某甲微信、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甲交纳“会员费”3780元。

32.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雒广林交纳“会员费”1260元。

33.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34.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5交纳“会员费”1260元。

35.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姜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36.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付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37.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邵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38.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秦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39.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4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4交纳“会员费”1260元。

41.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42.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甲交纳“会员费”2520元。

43.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交纳“会员费”1260元。

44.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5交纳“会员费”2520元。后被告人杜国俊继续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但未骗得财物。

45.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查大平交纳“会员费”1260元。

46.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戊交纳“会员费”3784元。

47.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甲交纳“会员费”5040元。其间,被告人余洁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5040元。

48.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2交纳“会员费”1260元。

4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邵某丁交纳“会员费”1262元。

5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3交纳“会员费”2520元。

5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4交纳“会员费”2520元。

5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5交纳“会员费”2520元。后因被害人称要报警,被告人蒋金良将该款退还被害人。

53.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己交纳“会员费”1260元。

5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甲交纳“会员费”5060元。

5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5交纳“会员费”2526元。

5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葛某某交纳“会员费”2520元。

5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甲交纳“会员费”8832元。

5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庞某甲交纳“会员费”5040元。

5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7交纳“会员费”2520元。

6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匡国富交纳“会员费”1260元。

6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乙交纳“会员费”1262元。

6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兰兵交纳“会员费”1260元。

63.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甲交纳“会员费”8820元。

64.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6交纳“会员费”2520元。后被告人周蕊、彭某甲冒充角色,又分别骗取被害人1262元、1262元。

65.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66.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7交纳“会员费”2520元。

67.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被告人余洁手机、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甲交纳“会员费”5046元。

68.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69.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70.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乔某某交纳“会员费”10082元。

7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3交纳“会员费”2520元。

72.2018年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盛某甲交纳“会员费”2524元。

73.2018年1月间,被告人蒋金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丙交纳“会员费”2520元。

74.2017年8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贺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75.2017年8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76.2017年8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77.2017年8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8交纳“会员费”1260元。

78.2017年8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8交纳“会员费”1260元。

79.2017年8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9交纳“会员费”1260元。

80.2017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6交纳“会员费”5040元。

81.2017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4交纳“会员费”12500元。其间,被告人李应春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3780元。

82.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乙交纳“会员费”26490元。

83.2017年9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5交纳“会员费”1260元。

84.2017年9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6交纳“会员费”1260元。

85.2017年9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6交纳“会员费”1260元。

86.2017年9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87.2017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7成交纳“会员费”2520元。

88.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钟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89.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7交纳“会员费”6300元。

9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9交纳“会员费”1260元。

91.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92.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9交纳“会员费”2520元。

93.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0交纳“会员费”1262元。

9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秦某乙交纳“会员费”1263元。

9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交纳“会员费”1260元。

9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6交纳“会员费”1260元。

97.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交纳“会员费”11151元。其间,被告人李应春冒充角色帮被告人邓磊实施诈骗2523元。

98.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0交纳“会员费”2522元。

99.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7交纳“会员费”15140元。

100.2017年9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1交纳“会员费”2520元。其间,被告人邓磊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2520元。

101.2017年9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6交纳“会员费”1260元。

102.2017年9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103.2017年9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丙交纳“会员费”2520元。

104.2017年9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105.2017年9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

106.2017年9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谭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107.2017年9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108.201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施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109.201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110.201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晏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111.2017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邝某某交纳“会员费”2524元。

112.2017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乙交纳“会员费”2524元。

113.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8交纳“会员费”5044元。

114.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115.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贯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116.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9交纳“会员费”1260元

117.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2交纳“会员费”2520元。

118.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汪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119.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丁交纳“会员费”1262元。

120.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津坪伙同张东林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佘某某交纳“会员费”5040元。

121.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3交纳“会员费”2522元。其间,被告人张东林冒充角色予以协助。

122.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津坪0交纳“会员费”2520元。后被告人张东林使用被告人刘津坪微信又骗取被害人5046元

123.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7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沈和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3800元。

12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甲2交纳“会员费”8820元。

12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乙交纳“会员费”2882元。

12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0交纳“会员费”1260元。

12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乙交纳“会员费”5046元。

12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4交纳“会员费”2522元。

12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尚某某交纳“会员费”2524元。

13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131.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丙交纳“会员费”1262元。

132.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1交纳“会员费”18900元。

133.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津坪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甲交纳“会员费”8820元。

134.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甲交纳“会员费”2520元。

135.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山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136.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5交纳“会员费”1260元。

137.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戊交纳“会员费”1260元。

138.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139.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丙交纳“会员费”1262元。

14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庚交纳“会员费”1260元。

141.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14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伍某某交纳“会员费”1262元。

143.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乙交纳“会员费”1262元。

14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乙交纳“会员费”1262元。

14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夏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14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1交纳“会员费”1260元。

14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2交纳“会员费”2520元。

14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14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左某某交纳“会员费”1266元。

150.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5交纳“会员费”1260元。

151.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赖某某交纳“会员费”17640元。

152.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3交纳“会员费”2520元。

153.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4交纳“会员费”1260元。

154.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155.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霍某乙交纳“会员费”5046元。

156.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157.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友君伙同他人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3交纳“会员费”8820元。

158.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文某甲交纳“会员费”5044元。

159.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彭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倪某某交纳“会员费”8850元。其间,被告人李应春以冒充角色配合彭某甲实施诈骗6320元。

160.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彭某甲利用被告人李应春电话、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甲交纳“会员费”16395元。

16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彭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4交纳“会员费”8831元。

162.2018年1月间,被告人彭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乙交纳“会员费”2524元。

163.2018年1月间,被告人彭某甲利用被告人李应春电话、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毕某某交纳“会员费”8820元。

164.2018年1月间,被告人彭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2交纳“会员费”2520元。

165.2018年1月间,被告人彭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夏某乙交纳“会员费”1262元

166.2017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乙交纳“会员费”5040余元。

167.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5交纳“会员费”1260元。

168.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5交纳“会员费”2520元。

169.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7交纳“会员费”1260元。

17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171.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己交纳“会员费”3782元。其间,被告人邓磊冒充角色予以配合。

172.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甲交纳“会员费”1262元。其间,被告人邓磊冒充角色予以配合。

173.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钟某丙交纳“会员费”12610元。

17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丙交纳“会员费”1261元。

17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6交纳“会员费”2524元。

17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6交纳“会员费”1260余元。

17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7交纳“会员费”7610元。

17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秦某丙交纳“会员费”5048元。

17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7交纳“会员费”1262元。

18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邵某戊交纳“会员费”1260元。

181.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乙交纳“会员费”5040元。

182.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彭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6交纳“会员费”2520元。

183.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丙交纳“会员费”1262元。

184.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3(泗阳籍人)交纳“会员费”3783元。后被告人彭某甲用被告人李应春微信又骗取被害人1260元。

185.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8交纳“会员费”6320元。其间,被告人苟某某参与实施诈骗3790元。

186.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8交纳“会员费”8832元。后被告人赖友丹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3780元。

187.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丙交纳“会员费”17665元。后被告人邓磊等人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8820元。

188.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甲交纳“会员费”2522元。

189.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苟某某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9交纳“会员费”11360元。其间,被告人彭华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8840元。

190.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苟某某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8交纳“会员费”5045元。

19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苟某某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谭某乙交纳“会员费”2540元。

192.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苟某某、张某甲1、吴洪隆、陈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穆某某交纳“会员费”20175元。

193.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苟某某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7交纳“会员费”11340元。其间,被告人彭华冒充角色予以配合。

194.2018年1月间,被告人苟某某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丙交纳“会员费”3720元。其间,被告人曾苒芯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2460元。

195.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彭华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9交纳“会员费”8664元。

19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彭华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鄢某甲交纳“会员费”17680元。

197.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彭华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4交纳“会员费”10094元。

198.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彭华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6交纳“会员费”1260元。其间,被告人曹某甲提供银行卡,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199.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彭华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8交纳“会员费”1262元。后被告人周浩继续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但未骗得财物。

200.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彭华伙同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10交纳“会员费”5048元。

201.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彭华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甲交纳“会员费”18923元。其间,被告人李某甲4冒充角色予以配合。

202.2018年1月间,被告人彭华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丙交纳“会员费”8820元。其间,被告人邓磊冒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8820元。

203.2018年1月间,被告人彭华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丁交纳“会员费”8817元。

20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20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甲3交纳“会员费”3780元。

206.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207.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7交纳“会员费”3780元。

208.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戊交纳“会员费”18470元。

209.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颜某某交纳“会员费”5250元。

210.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交纳“会员费”5040余元。

211.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顾某甲交纳“会员费”9032元。

212.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8交纳“会员费”1270元。

213.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9交纳“会员费”1260元。

214.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温某甲交纳“会员费”10090元。

215.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丙交纳“会员费”1265元。

216.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施某乙交纳“会员费”5060元。

217.2018年1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10交纳“会员费”1260余元。

218.2018年1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9交纳“会员费”15120元。

219.2018年1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邵某己交纳“会员费”1260元。

220.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丁交纳“会员费”4150元。

221.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交纳“会员费”17640元。

222.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代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其间,被告人周蕊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223.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申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224.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5交纳“会员费”2520元。其间,被告人周蕊冒充角色予以配合。

22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宣某某交纳“会员费”2522元。

22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与被害人肖某乙联系后,由被告人曹某甲添加被害人微信,后被告人曹某甲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乙交纳“会员费”共计8820元。其间,被告人周蕊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3780元。

227.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丙交纳“会员费”6304元。

228.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丁交纳“会员费”2522元。

229.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曹某甲、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顾某乙为交纳“会员费”10080元。

230.2018年1月间,被告人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1交纳“会员费”6168元。后被告人周蕊冒充角色继续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但未骗得财物。

231.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邓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钟某丁交纳“会员费”5045元。

23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杜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戊交纳“会员费”1260元。

233.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杜某甲、彭某甲、李应春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汪某乙交纳“会员费”6300元。

234.2017年10月间,被告人罗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2交纳“会员费”1260元。

235.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罗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莫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23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罗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8交纳“会员费”1262元。

23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罗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23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罗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丙交纳“会员费”2520元。

23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罗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24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罗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曲某某交纳“会员费”1262元。

24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邵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0交纳“会员费”1260元。

24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邵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9交纳“会员费”1300元。

243.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邵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乙交纳“会员费”1264元。被告人邵某甲离职后,被告人刘津坪用其微信又骗取被害人姚某乙7564元。

24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郭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0交纳“会员费”1260元。

24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郭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宗某某交纳“会员费”2520元

246.2017年9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

247.2017年9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248.2017年9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249.2017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6交纳“会员费”2520元。后被告人曹某甲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2523元。

25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辛交纳“会员费”1260元。

251.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9交纳“会员费”1260元。

252.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杜国俊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1260元。

253.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7交纳“会员费”1260元。

254.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1交纳“会员费”1260元。

255.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

256.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庚交纳“会员费”1260元。

257.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258.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辛交纳“会员费”1260元。

259.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乙交纳“会员费”2521.26元。

26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2交纳“会员费”1261.26元。

26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26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缪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

263.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蒋金良又骗取被害人3780元。

264.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万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265.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丙交纳“会员费”2520元。

266.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乙交纳“会员费”2520元。

267.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曾苒芯使用被告人吴洪隆微信及手机号码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10交纳“会员费”29009元。后被告人彭某甲、沈和冒充角色,又分别骗取被害人6310元、9180元。

268.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曾苒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8交纳“会员费”2520元。后被告人李应春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1260元;被告人彭某甲再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时,未骗得财物。

269.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曾苒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乙交纳“会员费”8584元。

270.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曾苒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戊交纳“会员费”5040余元。

271.2018年1月间,被告人曾苒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庞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272.2018年1月间,被告人曾苒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丁交纳“会员费”8824元。

273.2018年1月间,被告人曾苒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沙某某交纳“会员费”5040元。

274.2018年1月间,被告人曾苒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丁交纳“会员费”6306元。后被告人李应春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12610元。

275.2018年1月间,被告人曾苒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戊交纳“会员费”2522元

276.2018年1月间,被告人曾苒芯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1交纳“会员费”5040元

277.2018年1月间,被告人曾苒芯利用被告人李应春手机、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1交纳“会员费”2524元。

278.2018年1月间,被告人曾苒芯利用被告人李应春手机号码、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己交纳“会员费”8830元。其间,被告人李应春冒充角色予以配合。

279.2018年1月间,被告人薛正忠利用被告人李应春手机、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3交纳“会员费”2524元。

280.2018年1月间,被告人薛正忠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9交纳“会员费”17655元。

281.2018年1月间,被告人薛正忠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己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曾苒芯、周蕊冒充角色,又分别骗取被害人3796元、1260元。

282.2018年1月间,被告人薛正忠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柳某某交纳“会员费”2524元。

283.2018年1月间,被告人薛正忠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乙交纳“会员费”8829元。其间,被告人李应春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5049元;被告人曾苒芯冒充角色协助被告人薛正忠实施诈骗。

284.2018年1月间,被告人薛正忠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齐某某交纳“会员费”30240元。其间,被告人邓磊、曾苒芯、李应春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分别收取被害人“会员费”6300元、6300元、8820元。

285.2018年1月间,被告人薛正忠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1交纳“会员费”10080元。其间,被告人邓磊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7560元。

28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龚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盘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287.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龚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甲交纳“会员费”8925元。后被告人曹某甲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5046元;被告人李应春、张东林冒充角色予以协助。

288.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龚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3交纳“会员费”13860元。其间,被告人李应春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0元;被告人张东林冒充角色予以协助。

289.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龚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青某某交纳“会员费”6400元。

290.2018年1月间,被告人龚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保某某交纳“会员费”13860元。

291.2017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己交纳“会员费”1260元。

292.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293.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4交纳“会员费”1260元。

294.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5交纳“会员费”1260元。

295.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壬交纳“会员费”1260元。

296.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297.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2交纳“会员费”2520元。

298.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被告人李应春电话、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4帮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龚某乙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6304元。

299.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2交纳“会员费”1260元。

300.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郝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吴某甲1冒充角色,使用被告人李某甲4离职后留下的微信又骗取被害人2461.26元。

301.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吴某甲1冒充角色,使用被告人李某甲4离职后留下的微信又骗取被害人3780元。

302.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霍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吴某甲1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3785元。

303.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5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蒋金良又骗取被害人3786元。

30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癸交纳“会员费”1260元。

30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6交纳“会员费”2522元。

30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庚

307.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2交纳“会员费”1260元。

308.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甲交纳“会员费”2520元。

309.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洪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31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靳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其间,被告人吴某甲1提供银行卡,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31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丙纳“会员费”7566元。

31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甲4交纳“会员费”3784元。

313.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苗某甲交纳“会员费”2560元。

31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6交纳“会员费”1260元。

31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子交纳“会员费”3784元。

31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7交纳“会员费”8820元。

31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张东林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乙交纳“会员费”2522元。

31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张东林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乙交纳“会员费”2520元。

31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张东林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甲5交纳“会员费”5040元。

320.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东林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7交纳“会员费”8820元。其间,被告人曹某甲冒充角色予以协助。

321.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张东林、沈和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甲6交纳“会员费”12810元。

322.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张东林、李友君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乙交纳“会员费”7567元。

323.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张东林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3交纳“会员费”5040元。

324.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张东林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丁交纳“会员费”7560元。

325.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张东林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孔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326.2018年1月间,被告人张东林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3交纳“会员费”3780元。

327.2018年1月间,被告人张东林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10交纳“会员费”8820元。

328.2018年1月间,被告人张东林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丙1交纳“会员费”11340元。

329.2018年1月间,被告人张东林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丁交纳“会员费”8820元。

330.2017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吴某甲1利用被告人刘某甲2电话、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4台交纳“会员费”5040元。

331.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吴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乙交纳“会员费”共计1260元。

332.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吴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柏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333.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吴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5交纳“会员费”1260元。

334.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吴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4交纳“会员费”2520元。其间,被告人杜东宣冒充角色予以协助。

335.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吴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自己微信及被告人李某甲4离职后留下的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丁交纳“会员费”7560余元。

336.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戊交纳“会员费”3786元。

33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吴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8交纳“会员费”2520元。

33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吴某甲1利用被告人刘某甲2电话、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丙交纳“会员费”3780元。

33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吴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聂某某交纳“会员费”2524元。

340.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吴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被告人李某甲4离职后留下的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钟某戊交纳“会员费”2524元。

34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吴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戊交纳“会员费”5046元。

342.2018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甲1、曾苒芯利用网络电话、被告人李某甲4离职后留下的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9交纳“会员费”5044元。

343.2018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被告人李某甲4离职后留下的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4交纳“会员费”17640元。

34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4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丁交纳“会员费”3810元。

34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4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戊交纳“会员费”1260元。

34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4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郝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34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4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戊交纳“会员费”12600元。

34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4利用被告人吴某甲1手机号码、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丁交纳“会员费”2530元。

349.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4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乙交纳“会员费”3784元。

350.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4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丁交纳“会员费”5042元。其间,被告人李某甲4使用被告人吴某甲1的手机号码与被害人联系,被告人吴某甲1冒充角色予以配合。

351.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4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严某某交纳“会员费”8825元。被告人张某甲1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8830元。

352.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甲6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乙交纳“会员费”6310元。后被告人李应春又骗取被害人10080元。

353.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6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戊交纳“会员费”7560元。

354.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6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丙交纳“会员费”5040元。被告人李应春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8820元。

355.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6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丙2交纳“会员费”1260元。

356.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7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韦某乙交纳“会员费”12610元。其间,被告人邓磊、杜国俊、罗某甲冒充角色予以帮助。

35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7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戊交纳“会员费”1260元。

358.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7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丙3交纳“会员费”1260元。其间,被告人杜国俊冒充角色予以帮助,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359.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宁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联系并添加被害人谢某戊微信,被告人宁某甲离职后将微信留给被告人周蕊,后被告人周蕊骗取被害人谢某戊交纳“会员费”5040元。

36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宁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龙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361.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宁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5交纳“会员费”1260元。

362.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宁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8交纳“会员费”1260元。

363.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宁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10交纳“会员费”1260元。

364.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宁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庚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薛正忠又骗取被害人1262元。

36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宁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辛交纳“会员费”1260元。

36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宁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戊1交纳“会员费”2520元。

36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宁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戊2交纳“会员费”1260元。

36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宁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6交纳“会员费”3784元。

369.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宁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戊3交纳“会员费”2520元。

370.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宁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戊4交纳“会员费”5046元。

371.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宁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丙交纳“会员费”5044元。后被告人薛正忠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诈骗1262元;被告人李应春冒充角色予以协助。

37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1、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1交纳“会员费”3782元。

373.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5交纳“会员费”1260元。

374.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己交纳“会员费”1260元。

37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1、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戊交纳“会员费”2520元。

37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吴洪隆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丙4交纳“会员费”8970元。

377.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吴洪隆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侯某甲交纳“会员费”97402元,其中60332元系被告人吴洪隆离职后诈骗所得。被告人吴洪隆在职期间,被告人曹某甲、李友君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分别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0000元、6310元。

37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朱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37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朱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戊5交纳“会员费”5040元。

38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朱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

38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朱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

382.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朱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莫某乙交纳“会员费”8823元。其间,被告人李某甲6、周蕊分别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其中被告人李某甲6收取被害人“会员费”2523元。

383.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使用被告人罗某甲银行卡,骗取被害人李某戊6交纳“会员费”1260元。被告人朱某甲离职后,被告人周蕊用其微信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1261.26元。

38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朱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普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刘津坪、薛正忠、李应春、彭某甲冒充角色分别骗取被害人1260元、2530元、3832元、2566元。

385.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朱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丑交纳“会员费”1170元。

38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向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7交纳“会员费”1260元。被告人余洁冒充角色予以协助。

38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向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8交纳“会员费”1260元。被告人余洁冒充角色予以协助。

38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向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耿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38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向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39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9交纳“会员费”1262元。

39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9交纳“会员费”1260元。

392.2018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10交纳“会员费”、“手续费”等11020元。

393.2018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乙交纳“会员费”2520元。后被告人李应春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5040元。

394.2017年8月间,被告人山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395.2017年8月间,被告人山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乙交纳“会员费”1360元。

396.2017年8月间,被告人山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1交纳“会员费”1260元。

397.2017年9月间,被告人山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6交纳“会员费”1260元。

398.2017年8月间,被告人钟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戊交纳“会员费”1260元。

399.2017年8月间,被告人钟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己交纳“会员费”1260.6元。

400.2017年8月间,被告人钟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401.201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钟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戊7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邓磊又骗取被害人1260元。

402.2017年9月间,被告人钟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岳某某交纳“会员费”2517.48元。

403.2017年9月间,被告人钟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6交纳“会员费”1260元。

404.2017年9月间,被告人钟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405.2017年9月间,被告人钟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戊8交纳“会员费”1260元。

406.2017年9月间,被告人钟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戊9交纳“会员费”1260元。

407.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钟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7交纳“会员费”1260元。

408.2017年8月间,邓某戊(另案处理)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孔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409.2017年8月间,邓某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庚交纳“会员费”1260元。

410.2017年8月间,邓某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411.2017年8月间,邓某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10交纳“会员费”1260元。

412.2017年8月间,邓某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8交纳“会员费”1260元。

413.2017年9月间,邓某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2交纳“会员费”6300元。

414.2017年9月间,邓某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1交纳“会员费”1260元。

415.2017年9月至11月间,邓某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熊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罗某甲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1260元。

416.2017年10月间,代某乙(另案处理)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7交纳“会员费”1260元。

417.2017年10月间,代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8交纳“会员费”1260元。

418.2017年10月间,代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甲7交纳“会员费”1260元。

419.2017年10月至11月间,代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壬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邓磊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1260元。

420.2017年10月至11月间,代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己交纳“会员费”1260元。

421.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代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己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邓磊使用代某乙微信又骗取被害人3787元;被告人李应春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2525元。

422.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代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戊10交纳“会员费”1260元。

423.2017年11月至12月间,代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戊交纳“会员费”8820元。

424.2017年12月间,代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425.2017年12月间,代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丁交纳“会员费”1265元。

426.2017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杜国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甲8交纳“会员费”5040元。

427.2017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杜国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万某丙交纳“会员费”6200元。后被告人曹某甲、邓磊冒充角色,又分别骗取被害人5046元、8820元。

428.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杜国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庚交纳“会员费”2520元。

429.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杜国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丙交纳“会员费”2520元。

43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杜国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己1交纳“会员费”1260元。

431.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杜国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3交纳“会员费”3780元。

432.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杜国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2交纳“会员费”1260元。

433.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杜国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己2交纳“会员费”2520元。

434.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杜国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戊交纳“会员费”5040元。

43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杜国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丙5交纳“会员费”1260元。

436.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杜国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9交纳“会员费”2520元。

437.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杜国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厉某甲交纳“会员费”3780元。

438.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杜国俊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丁交纳“会员费”2520元。

43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万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己3交纳“会员费”2524元。

44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万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癸交纳“会员费”2520元。

44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万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戊交纳“会员费”5040元。其间,被告人杜国俊、杜东宣、朱慧敏冒充角色予以协助,被告人朱慧敏帮助收取1000元。

44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万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丙6交纳“会员费”2524元。

443.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万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辛交纳“会员费”5049元。

444.2017年12月间,被告人万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9交纳“会员费”2520元。

445.2017年12月间,被告人万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辛交纳“会员费”5044元。

446.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万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项某甲交纳“会员费”10088元。

447.2018年1月间,被告人万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丁交纳“会员费”2780元。

448.2018年1月间,被告人万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丁交纳“会员费”2526元。

449.2018年1月间,被告人万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己4交纳“会员费”2520余元。

450.2018年1月间,被告人万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甲9交纳“会员费”2525元。

451.2018年1月间,被告人万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2交纳“会员费”2520余元。

452.2018年1月间,被告人万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3交纳“会员费”2525元。

453.2018年1月间,被告人万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莫某丙交纳“会员费”7472元。被告人杜国俊冒充角色予以协助。

454.2018年1月间,被告人万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己交纳“会员费”8720元。

455.2017年9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章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其间,被告人蒋金良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456.2017年9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戊交纳“会员费”1260元。其间,被告人蒋金良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457.2017年9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向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458.2017年9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壬交纳“会员费”1260元。

459.2017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殷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46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4交纳“会员费”1260元。

461.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5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杜国俊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1260元。

462.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史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463.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子交纳“会员费”1260元。

464.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6交纳“会员费”1260元。

465.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10交纳“会员费”共计1262元。

466.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柴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467.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辛交纳“会员费”1260元。

468.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己5交纳“会员费”3780元。

469.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索艳芳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杜国俊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2520元。

470.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耿某乙交纳“会员费”5040元。其间,被告人朱慧敏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5040元。

47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其间,被告人余洁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47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庚交纳“会员费”17670元。其间,被告人朱慧敏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7670元。

473.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己交纳“会员费”2520元。

47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7交纳“会员费”1260元。

47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4交纳“会员费”1260元。

47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3交纳“会员费”1260元。其间,被告人朱慧敏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47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丙7交纳“会员费”1260元。其间,被告人朱慧敏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478.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班某某交纳“会员费”5040元。其间,被告人朱慧敏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5040元。

479.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戊交纳“会员费”3785元。其间,被告人朱慧敏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3785元。

480.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丙交纳“会员费”5050元。

481.2017年底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银某甲交纳“会员费”3788元。

482.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甲10交纳“会员费”2520元。

483.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杜东宣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席某某交纳“会员费”1262元。

48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康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8交纳“会员费”2520元。

48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康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8交纳“会员费”5040元。其间,被告人余洁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5040元。

486.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康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己交纳“会员费”1262元。

487.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康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己交纳“会员费”1262元。其间,被告人杜东宣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2元。后被告人康某甲因被害人索要,将该款退还。

488.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康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4交纳“会员费”2524元。

489.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康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温某乙交纳“会员费”3786元。

490.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康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癸交纳“会员费”8826元。其间,被告人杜东宣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8826元。

49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康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己6交纳“会员费”5046元。其间,被告人杜东宣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5046元。

492.2018年1月间,被告人康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5交纳“会员费”1260元。

493.2018年1月间,被告人康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己交纳“会员费”2520元。其间,被告人刘某甲3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2520元。

494.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5交纳“会员费”1280元。

495.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己交纳“会员费”8820元。后被告人周浩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8820元。

496.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壬交纳“会员费”2524元。后被告人周浩冒充角色继续实施诈骗时,未骗得财物。

497.2018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杨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姜某乙交纳“会员费”7569元

498.2018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杨某甲1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韦某丙交纳“会员费”2523元。

499.2017年8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500.2017年9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己交纳“会员费”1260元。

501.2017年9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钟某己交纳“会员费”1260元。

502.2017年9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10交纳“会员费”1260元。

503.2017年9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9交纳“会员费”1260元。

504.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1交纳“会员费”5040元。

505.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506.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

507.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汪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508.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庚交纳“会员费”1260元。

509.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6交纳“会员费”1260元。

51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10交纳“会员费”1260元。

511.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涂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51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闵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513.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庚交纳“会员费”1260元。

51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戊1交纳“会员费”1260元。

51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51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1交纳“会员费”1260元。

51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己交纳“会员费”7569元。

51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庚交纳“会员费”1260元。

51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7交纳“会员费”1260元。

52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庚交纳“会员费”2520元。

52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侯某乙交纳“会员费”共1262元。

522.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8交纳“会员费”5040元。

523.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524.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癸交纳“会员费”2520元。

525.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乙1交纳“会员费”5040元。

526.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2交纳“会员费”1260元。

527.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银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528.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浩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9交纳“会员费”15022元。

52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己交纳“会员费”5040元。

53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乙交纳“会员费”2520元。

53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麦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53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乙2交纳“会员费”1262元。

533.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丁交纳“会员费”5040元。

53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丑交纳“会员费”1260元。

535.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丁交纳“会员费”5040元。

536.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樊某甲交纳“会员费”1262元。

537.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戊2交纳“会员费”5040元。

538.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向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539.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丙交纳“会员费”5040元。其间,被告人吴某甲1使用被告人吴洪隆电话号码冒充角色予以配合。

540.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己交纳“会员费”6310元。

54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9交纳“会员费”1260元。

542.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戊3交纳“会员费”1260元。

543.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景反娥交纳“会员费”8820元。其间,被告人余洁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交纳的“会员费”5040元。后被告人杜国俊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5040元。

544.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乙3交纳“会员费”1260元。

545.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俞电花交纳“会员费”2520元。

546.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丙交纳“会员费”3780元。

547.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戊4交纳“会员费”5046元。

548.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邓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师晓玲交纳“会员费”1262元。

54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缪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丙8交纳“会员费”1260元。

550.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缪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卜啸岩交纳“会员费”7570元。

551.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缪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寅交纳“会员费”5044元。后被告人杜国俊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1260元。

552.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缪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子交纳“会员费”1262元。后被告人彭某甲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1262元。

553.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缪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康某乙交纳“会员费”2524元。

554.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缪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己7交纳“会员费”5042元。

555.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缪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2交纳“会员费”5042元。

556.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缪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丙交纳“会员费”1262元。

557.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缪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3交纳“会员费”5024元。

558.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缪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10交纳“会员费”5050元。

559.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缪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4交纳“会员费”2520元。

560.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缪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3交纳“会员费”2524元。

561.2018年1月间,被告人缪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丙9交纳“会员费”2520元。

562.2018年1月间,被告人缪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乙交纳“会员费”5050元。

563.2018年1月间,被告人缪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6交纳“会员费”2520元。

564.2018年1月间,被告人缪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单交纳“会员费”2522元。

565.2017年9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及魏某甲离职后留下的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丙交纳“会员费”5040元。其间,被告人杜东宣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5040元。

566.2017年9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文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567.2017年9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常健雄交纳“会员费”1260元。

568.2017年9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戊交纳“会员费”1260元。其间,被告人蒋金良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569.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10交纳“会员费”1260元。

57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7交纳“会员费”1260元。

571.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壬交纳“会员费”1260元。

572.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丁交纳“会员费”2520元。

573.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戊交纳“会员费”1260元。

57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戊5交纳“会员费”2520元。

57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邵某庚交纳“会员费”1260元。

57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己8交纳“会员费”1260元。

57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戊6交纳“会员费”2520元。

57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戊交纳“会员费”2524元。

579.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巩爱交纳“会员费”1260元。

580.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

581.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丁交纳“会员费”8820元。后因被害人索要,被告人肖立志将该款退还。

582.2018年1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8交纳“会员费”1262元。

583.2018年1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辛交纳“会员费”2520元。后被告人杜东宣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1262元。

584.2018年1月间,被告人朱慧敏利用网络电话及被告人魏某甲离职后留下的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戊7交纳“会员费”1265元。其间,被告人杜东宣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5元。

58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壬交纳“会员费”5045元。

58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莫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

58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庚交纳“会员费”1262元。

58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己交纳“会员费”2520元。

58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己9交纳“会员费”1260元。

59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戊1交纳“会员费”1260元。

591.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樊某乙交纳“会员费”2520元。

592.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文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593.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鄢某乙交纳“会员费”2520元。

594.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戊2交纳“会员费”1260元。

595.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戊8交纳“会员费”共计3786元。其间,被告人龚旭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交“会员费”3786元。

596.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迟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59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丙交纳“会员费”3784元。其间,被告人朱慧敏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59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戊交纳“会员费”1260元。

599.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己10交纳“会员费”1260元。

600.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向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

601.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戊3交纳“会员费”1264元。

602.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癸交纳“会员费”2520余元。

603.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庚1交纳“会员费”1260余元。

604.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庚2交纳“会员费”2520元。

605.2018年1月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1交纳“会员费”5040元。

606.2018年1月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戊4交纳“会员费”2520元。

607.2018年1月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5交纳“会员费”5049元。

608.2018年1月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易某乙交纳“会员费”3785.16元。

609.2018年1月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殷某乙交纳“会员费”2523元。

610.2018年1月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庚3交纳“会员费”2525元。

61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辛交纳“会员费”1262元。

61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贺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613.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戊9交纳“会员费”共计8620元。其间,被告人杜国俊冒充角色予以配合。

614.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丑交纳“会员费”8820元。

61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杨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易某丙交纳“会员费”2520元。

61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杨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6交纳“会员费”2528元。

61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杨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丁交纳“会员费”5040余元。

618.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甲4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戊5交纳“会员费”1260元。

619.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甲4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戊交纳“会员费”1260元。

62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甲4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胡u辛交纳“会员费”1260元。

62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4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贺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62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4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戊10交纳“会员费”5040元。

623.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易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童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62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易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7交纳“会员费”2520元。

625.2017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寅交纳“会员费”1260元。

626.2017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己1交纳“会员费”1260元。

627.2017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628.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辛交纳“会员费”共计1260元。其间,被告人杜国俊冒充角色予以配合。

629.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63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

63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刀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632.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2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丙10交纳“会员费”5040元。

633.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杜东宣使用被告人陈某甲2离职后的微信,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己2交纳“会员费”1262元。

634.2017年4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他人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庚交纳“设备保证金”、“办卡手续费”共计3000元。

635.2017年8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戊交纳“会员费”1260元。

636.2017年8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9交纳“会员费”1260元。

637.2017年8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己3交纳“会员费”1260元。

638.2017年8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639.2017年8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戊交纳“会员费”1260元。

640.2017年8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梅某某交纳“会员费”1170元

641.2017年9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戊6交纳“会员费”1260元。

642.2017年9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壬交纳“会员费”1260元。

643.2017年9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辛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其间,被告人龚旭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644.2017年9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桑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645.2017年9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己4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龚旭冒充角色继续实施诈骗时,未骗得财物。

646.2017年10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卯交纳“会员费”1260元。其间,被告人龚旭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647.2017年10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庚4交纳“会员费”1260元。

648.2017年10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王某己5交纳“会员费”2520元。

649.2017年10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莫某戊交纳“会员费”1260元。

65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南某某交纳“会员费”2520元。

651.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庚交纳“会员费”1260元。

652.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己交纳“会员费”5045元。后被告人龚旭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3786元。

653.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浦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65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

65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丁1交纳“会员费”共计1260元。其间,被告人龚旭冒充角色予以配合。

65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子交纳“会员费”1260元。

657.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庚5交纳“会员费”1262元。后被告人毛某甲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6312元。

658.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4交纳“会员费”6310元。

659.2018年1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交纳“会员费”3786元。

660.2018年1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柯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661.2018年1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己交纳“会员费”1262元。

662.2018年1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壬交纳“会员费”1260元。

663.2018年1月间,被告人余洁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壬交纳“会员费”2524元。

664.2017年8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戊交纳“会员费”1260元。

665.2017年9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贺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

666.2017年9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己6交纳“会员费”1260元。

667.2017年9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庚6交纳“会员费”1260元。

668.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乙4交纳“会员费”2520元。

669.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戊7交纳“会员费”1560元。

67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庚交纳“会员费”1260元。

671.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其间,被告人杜国俊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1260元;后其又骗取被害人2720元。

67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丁交纳“会员费”2520元。其间,被告人蒋金良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673.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丙交纳“会员费”7590元。其间,被告人蒋金良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7590元。

67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2交纳“会员费”1264元。

67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辰交纳“会员费”9140元。

67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方某甲交纳“会员费”2520元。

67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丙交纳“会员费”10100元。

67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寅交纳“会员费”1260元。

679.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戊8交纳“会员费”2528元。

680.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乙交纳“会员费”7574元。其间,被告人蒋金良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681.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乙5交纳“会员费”1264元。

682.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庚7交纳“会员费”1264元。

683.2018年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庚8交纳“会员费”2520元。

684.2018年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申某乙交纳“会员费”2523元。

685.2018年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3交纳“会员费”7570元。

686.2018年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丁2交纳“会员费”5046元。

687.2018年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覃某某交纳“会员费”8822元。

688.2018年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庚9交纳“会员费”8800元。

689.2018年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鲍某某交纳“会员费”3786元。

690.2018年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庚交纳“会员费”3790元。

691.2018年1月间,被告人董桓宇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69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韦某丁交纳“会员费”3796元。其间,被告人朱慧敏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4元。

693.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韦某戊交纳“会员费”3780元。

69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己7交纳“会员费”1260元。

69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己8交纳“会员费”2520元。

69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丁3交纳“会员费”2530元。其间,被告人杜东宣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2530元。

697.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8交纳“会员费”1260元。

698.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癸交纳“会员费”3780元。

699.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熊某乙交纳“会员费”2520元。

700.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癸交纳“会员费”2520元。

70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邵某辛交纳“会员费”1261.3元。

702.2018年1月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癸交纳“会员费”7560元。

703.2018年1月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网络电话、被告人龚旭微信,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5交纳“会员费”2520元。其间,被告人赖友丹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2520元;被告人杜国俊冒充角色予以配合。

704.2018年1月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戊交纳“会员费”2520元。

705.2018年1月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戊交纳“会员费”2520元。其间,被告人龚旭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2520元。

706.2018年1月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6交纳“会员费”2520元。其间,被告人龚旭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2520元。

707.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8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卯交纳“会员费”2524元。

708.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8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耿某丙交纳“会员费”2526元。

709.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8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子交纳“会员费”2520元。

710.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8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己交纳“会员费”1260元。

711.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8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己9交纳“会员费”2520元。

712.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8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边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713.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8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己交纳“会员费”3796元。

714.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8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詹向东交纳“会员费”3786元。其间,被告人龚旭冒充角色予以配合。

715.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8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7交纳“会员费”2520元。其间,被告人万某甲冒充角色予以配合。

716.201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庚交纳“会员费”1260元。

717.2017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辛交纳“会员费”2520元。

718.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龚旭、刘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4交纳“会员费”5052元。后被告人朱慧敏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3786元。

719.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己10交纳“会员费”2520元。

72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温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721.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夏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722.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子交纳“会员费”1260元。

723.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童某乙交纳“会员费”2520元。

724.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戊9交纳“会员费”2520元。

725.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庚10交纳“会员费”2520元。

72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丁4交纳“会员费”5040元。

72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壬交纳“会员费”1260元。

72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庚交纳“会员费”1260元。

72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庚交纳“会员费”1260元。

73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代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73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辛交纳“会员费”2520元。

73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辛1交纳“会员费”1260元。

733.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10交纳“会员费”2520元。

73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癸交纳“会员费”2520元。

73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736.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辛2交纳“会员费”5050元。

737.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

738.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戊10交纳“会员费”8820元。

739.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丁交纳“会员费”5052元。

740.2018年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己1交纳“会员费”5040元。

741.2018年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苗某乙交纳“会员费”2526元。

742.2018年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丁5交纳“会员费”8834元。

743.2018年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9交纳“会员费”8835元。

744.2018年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黎某某交纳“会员费”2520元。

745.2018年1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庚1交纳“会员费”3786元。

746.2018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己发交纳“会员费”5044元。

747.2018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游某某交纳“会员费”7564元。

748.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己交纳“会员费”6300元。

74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尹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75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庚2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余洁冒充角色继续实施诈骗,但未骗得财物。

75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巳交纳“会员费”2520元。

75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侍某某交纳“会员费”1262元。

753.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交纳“会员费”7566元。

754.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丁6交纳“会员费”5052元。

755.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壬交纳“会员费”8820元。后被害人向被告人赖友丹索要,被告人万某甲冒充售后角色予以配合。

756.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8交纳“会员费”8829元。

757.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庚3交纳“会员费”1260元。

758.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759.2017年12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向某戊交纳“会员费”3780元。

760.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庚4交纳“会员费”5040元。

76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辛3交纳“会员费”10092元。后被告人余洁、董桓宇冒充角色,又分别骗取被害人6305元、10080元。

762.2018年1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己2交纳“会员费”6300元。

763.2018年1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己3交纳“会员费”3780元。

764.2018年1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子交纳“会员费”1260元。

765.2018年1月间,被告人赖友丹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

76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被告人邓磊手机号码、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靖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76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丁交纳“会员费”1262元。

76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易某丁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余洁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1265元。

76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辛交纳“会员费”2520元。

770.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别某某交纳“会员费”2530元。

771.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辛4交纳“会员费”2520元。

772.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庚交纳“会员费”1260元。

773.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被告人赖友丹手机号码、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种衍文交纳“会员费”3780元。

774.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项某乙交纳“会员费”2520元。

775.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5交纳“会员费”2520元。

776.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辛5交纳“会员费”12718元。

777.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丑交纳“会员费”3780元。

778.2018年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丁7交纳“会员费”2524元。

779.2018年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6交纳“会员费”1260元。

780.2018年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午交纳“会员费”2520元。

781.2018年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辛6交纳“会员费”1260元。

782.2018年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被告人余洁手机号码、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未交纳“会员费”1260元。

783.2018年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庚5交纳“会员费”2522元。

784.2018年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戊交纳“会员费”1262元。

785.2018年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辛7交纳“会员费”5040元。

786.2018年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丁8交纳“会员费”7560元。后被告人康某甲使用被告人朱慧敏微信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3786元。

787.2018年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乙6交纳“会员费”3780元。后被告人宋某甲使用被告人朱慧敏微信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5000元。

788.2018年1月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己4交纳“会员费”7568元。后被告人蒋金良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5040元。

789.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龚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邢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79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龚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己5交纳“会员费”3780元。

79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龚某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10如交纳“会员费”5060元。

792.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毛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辛8交纳“会员费”5052元。后被告人田某甲、彭华用冒充角色,又分别骗取骗取被害人2520元、8820元。

793.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己6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余洁冒充角色继又骗取被害人2520元。

79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施某丙交纳“会员费”2526元。

79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帅某某交纳“会员费”1260元。

79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辛9交纳“会员费”2520元。

79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己7交纳“会员费”1260元。

79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己8交纳“会员费”1264元。

79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9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9交纳“会员费”17660元。

80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9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郝某丙交纳“会员费”2520元。

80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傅某某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己交纳“会员费”1260元。

80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傅某某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祁某甲交纳“会员费”1260元。

803.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傅某某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童某丙交纳“会员费”2523元。后被告人余洁使用被告人傅某某离职后留下的微信又骗取被害人1264元。

80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殷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80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史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80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某甲3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辛10交纳“会员费”1260元。

807.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壬交纳“会员费”1260元。

808.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丑交纳“会员费”1260元。

809.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毛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810.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10交纳“会员费”1260元。其间,被告人余洁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811.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庚交纳“会员费”1260元。

812.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癸交纳“会员费”1260元。其间,被告人周浩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0元。

813.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魏某甲、龚旭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其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壬1交纳“会员费”3780元。

81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己交纳“会员费”1260元。

81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庚6交纳“会员费”6308元

816.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己9交纳“会员费”1262元。

81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己10交纳“会员费”1260元。

818.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丑交纳“会员费”1262元。

819.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庚1交纳“会员费”1262元。

820.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己交纳“会员费”1262元。

82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7交纳“会员费”1260元。

82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8交纳“会员费”1260元。

823.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邢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82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方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825.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盛某乙交纳“会员费”5040元

826.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魏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祁某乙交纳“会员费”2524元。

827.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雷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庚7交纳“会员费”1260元。

828.2018年1月间,被告人雷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丁9交纳“会员费”12512元。

829.2018年1月间,被告人雷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庚2交纳“会员费”5040元。后被告人余洁、邓某乙冒充角色,又分别骗取被害人5040元、3780元。

830.2018年1月间,被告人雷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壬2交纳“会员费”5048元。

831.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田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丙1交纳“会员费” 1265元。

832.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田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庚交纳“会员费”1266元。其间,被告人毛某甲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1266元;后他人冒充角色又骗取被害人2528元。

833.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田某甲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翟某某交纳“会员费”6300元。

834.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厉某乙交纳“会员费”1260元。

835.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庚8交纳“会员费”3780元。

836.2017年8月间,被告人朱某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丁10交纳“会员费”1260元。后被告人余洁又骗取被害人1260元。

837.2017年8月间,被告人朱某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庚9交纳“会员费”1260元。

838.2017年8月间,被告人朱某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9交纳“会员费”1260元。

839.2017年8月间,被告人朱某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840.2017年8月间,被告人朱某丙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史某丙交纳“会员费”1260元。

841.2017年12月间,王某庚10(另案处理)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庚交纳“会员费”1260元。

842.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沈和及王某庚10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子交纳“会员费”5044元。其间,被告人赖友丹冒充角色予以配合,并收取被害人“会员费”25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扣押的记账笔记本等物证;

2.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交易明细、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邱某丙、代某乙、邓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5、王某甲7、邹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杰、肖立志、蒋金良、邓磊、刘津坪、周蕊、杜国俊、余洁、韦晖、李友君、彭某甲、李应春、苟某某、彭华、沈和、曹某甲、杜某甲、罗某甲、邵某甲、郭某甲1、曾苒芯、薛正忠、龚某甲、刘某甲2、张某甲1、张东林、吴某甲1、李某甲4、李某甲6、李某甲7、宁某甲、王某甲1、吴洪隆、朱某甲、朱某乙、向某甲、陈某甲1、山某甲、钟某甲、万某甲、杜东宣、康某甲、杨某甲1、周浩、邓某乙、缪某甲、朱慧敏、刘某甲3、宋某甲、王某甲2、杨某甲2、张某甲4、易某甲、陈某甲2、董桓宇、祝某甲、龚旭、李某甲8、赖友丹、尹某甲、龚某乙、毛某甲、王某甲3、李某甲9、傅某某、周某甲3、魏某甲、雷某甲、田某甲、汤某某、朱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李杰、肖立志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50余万条。其中,被告人张伟向被告人李杰、肖立志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3万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李杰、肖立志、张伟的供述和辩解;

3.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4.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肖立志、蒋金良、邓磊、刘津坪、周蕊、杜国俊、余洁、韦晖、李友君、彭某甲、李应春、苟某某、彭华、沈和、曹某甲、杜某甲、曾苒芯、罗某甲、邵某甲、郭某甲1、薛正忠、龚某甲、刘某甲2、张某甲1、张东林、吴某甲1、李某甲4、李某甲6、李某甲7、宁某甲、王某甲1、吴洪隆、朱某甲、朱某乙、向某甲、陈某甲1、山某甲、钟某甲、万某甲、杜东宣、康某甲、杨某甲1、周浩、邓某乙、缪某甲、朱慧敏、刘某甲3、宋某甲、王某甲2、杨某甲2、张某甲6、易某甲、陈某甲2、董桓宇、祝某甲、李某甲8、龚旭、赖友丹、尹某甲 、龚某乙、毛某甲、王某甲3、李某甲9、傅某某、周某甲3、魏某甲、雷某甲、田某甲、汤某某、朱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杰、肖立志、蒋金良、邓磊、刘津坪、周蕊、杜国俊、余洁、韦晖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应春、吴洪隆、龚旭、曾苒芯、沈和、张东林、董桓宇、杜东宣、李某甲4、彭华、赖友丹、李友君、尹某甲、朱慧敏、周浩、薛正忠、吴某甲1、曹某甲、邓某乙、彭某甲、万某甲、张某甲1、苟某某、刘某甲2、缪某甲、陈某甲1、龚某甲、祝某甲、李某甲6、宋某甲、魏某甲、刘某甲3、康某甲、宁某甲、雷某甲、杨某甲1、毛某甲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某甲、李某甲8、李某甲9、朱某甲、王某甲2、李某甲7、陈某甲2、钟某甲、王某甲3、朱某乙、龚某乙、杨某甲2、张某甲4、王某甲1、田某甲、杜某甲、朱某丙、傅某某、山某甲、向某甲、汤某某、邵某甲、易某甲、周某甲3、郭某甲1涉案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各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杰、肖立志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邓磊、刘津坪、周蕊、杜国俊、余洁、韦晖、李友君、彭某甲、李应春、苟某某、彭华、沈和、曹某甲、杜某甲、曾苒芯、罗某甲、邵某甲、郭某甲1、曾苒芯、薛正忠、龚某甲、刘某甲2、张某甲1、张东林、吴某甲1、李某甲4、李某甲6、李某甲7、宁某甲、王某甲1、吴洪隆、朱某甲、朱某乙、向某甲、陈某甲1、山某甲、钟某甲、万某甲、杜东宣、康某甲、杨某甲1、周浩、邓某乙、缪某甲、朱慧敏、刘某甲3、宋某甲、王某甲2、杨某甲2、张某甲6、易某甲、陈某甲2、董桓宇、祝某甲、李某甲8、龚旭、赖友丹、尹某甲 、龚某乙、毛某甲、王某甲3、李某甲9、傅某某、周某甲3、魏某甲、雷某甲、田某甲、汤某某、朱某丙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晖在犯罪集团实施诈骗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伟、李杰、肖立志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杰、肖立志共同故意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龚某乙、宁某甲、张某甲4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杰、肖立志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红霞

                                   陈明珠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杰、肖立志、刘津坪、杜国俊、李友君、李应春、彭华、沈和、曹某甲、曾苒芯、邓磊、吴洪隆、李某甲4、张伟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桓宇、苟某某、薛正忠、张某甲1、吴某甲1、杜东宣、周浩、龚旭、朱慧敏、蒋金良、余洁、周蕊、刘某甲2、祝某甲、赖友丹、刘某甲3、杨某甲1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韦辉(1828336**** )、彭某甲(1575139****)、杜某甲(1518229****)、罗炎昭(1760833****)、邵某甲(1838331****)、郭某甲1(1878453****)、龚某甲(1816016****)、李某甲6(1832802****)、李某甲7(1762036****)、宁某甲(1558357****)、王某甲1(1738037****)、朱某甲(1351822****)、朱某乙(1398071****)、陈某甲2(1335073****)、向某甲(1340833****或1822830****)、山某甲(1838331****)、陈某甲1(1552065****)、钟某甲(1589281****)、王某甲2(1835722****)、杨某甲2(1518226****)、张某甲4(1878131****)、易某甲(1838154****)、龚某乙(1878130****)、毛某甲(1771127****)、王某甲3(1588338****)、李某甲9(1828335****)、傅某某(1838330****)、周某甲3(1858333****)、魏某甲(1737890****)、雷某甲(1872837****)、田某甲(1779021****)、汤某某(1898137****)、朱某丙(1998261****)、万某甲(1381240****)、邓某乙(1590814****)、康某甲(1354053****)、张东林(1366837****)、尹某甲(1878131****)、缪某甲(1590287****)、李某甲8(1529804****)、宋某甲(1508221****)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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