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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杰华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2423号 

被告人李杰华,男,1981年****日出生,公安身份号码36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自然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杰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6日,吸毒人员李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李杰华求购毒品,李杰华拿到毒品后,驾驶车辆载李某某至南昌县塘南镇蔡家村河堤附近,将毒品交给李某某,随后,二人在李杰华驾驶的车辆内吸食了上述毒品。

2. 2019年12月9日,吸毒人员李某某微信转账600元给被告人李杰华求购毒品,李杰华拿到毒品后,驾驶车辆载李某某至南昌县塘南镇蔡家村河堤附近,将毒品交给李某某,随后,二人在李杰华驾驶的车辆内吸食了上述毒品。

3. 2020年1月4日,吸毒人员李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李杰华求购毒品,李杰华拿到毒品后,驾驶车辆载李某某至南昌县塘南镇蔡家村河堤附近,将毒品交给李某某,随后,二人在李杰华驾驶的车辆内吸食了上述毒品。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杰华在家中被民警口头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杰华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杰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华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并在自己驾驶的车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杰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杰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累犯、坦白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太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杰华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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