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80号
被告人李杰,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路**巷**号楼**单元**号。2012年4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3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杰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杰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附近,以被害人杨某某打电话声音大为由,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杨某某,并在韦某某前来劝阻时,用拳击打被害人韦某某的下巴,且随后返回住处持一把菜刀追砍、恐吓被害人杨某某,导致其受伤。后公安人员接报后去到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杰,并当场起获上述菜刀。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钝性暴力致躯干部皮肤擦伤,未达轻微伤,被害人韦某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痕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韦某某的陈述;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杰的户籍证明和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4、法医临床伤情检验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李杰、二被害人、证人黎某某对作案工具和作案地点的指认、被告人李杰、被害人杨某某对伤情照片的指认、二被害人、证人黎某某对被告人李杰的辨认笔录等搜查、扣押、辨认笔录;6、审讯视频和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杰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借故生非、逞强好胜,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杰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杰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份。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作案工具菜刀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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