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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杰抢劫、强奸等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杰,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6日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15日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杰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杰在鱼台县**小学大门西侧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内,手持水果刀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1201元现金抢走。后又将被害人推至试衣间内,以暴力手段意图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性关系,因郑某某反抗而未得逞。被告人李杰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致被害人郑某某右手腕处、脖颈处、胸部、腹部、后背处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2.2019年9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杰在鱼台县鱼城镇被害人石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用水泥砖块将店内售货机器砸坏,盗窃男士延时剂、振动棒等成人用品,经鉴定价值1052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杰的父亲李某甲赔偿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6000元。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杰自动到鱼台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杰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砸坏无人售货机并从中拿取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杰欲采取暴力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杰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云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杰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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