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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杰诈骗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杰,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室(户籍在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杰在网络上冒充江苏大学学生徐某某,通过江苏大学QQ群,以帮忙代跑、需要对方帮忙提升支付宝额度及解冻支付宝等理由,骗取江苏大学学生熊某某人民币53899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杰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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