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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杰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杰,别名李洪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地临泉县庙**镇庙**村**路**号,曾用名李华东,身份证号码4127021975********,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0月22日由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06年3月2日,李杰用李洪军的名字运输毒品,被云南省昆明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释放日期为2020年9月9日。2020年1月8日李杰被临泉县公安局从服刑地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解回,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12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2年4月份,韩天峰(另案处理)、李某甲(已判)、陈某某(已判)、李杰、陈某某等人一同到云南省保山地区购买毒品,其中李某甲出资人民币20000元、陈某某出资人民币10000元。韩天峰、李某甲、李杰、陈某某等人到达保山后,李杰又打电话让刘某某(已判)前往云南,刘某某随后赶到云南保山与李杰等人会合。韩天峰负责购买了1000克左右毒品,毒品交给陈某某、刘某某两人负责运输,李某甲与李杰负责在前面查看是否有公安人员盘查,毒品带回临泉后,由韩天峰负责销售,毒品售出后陈某某分得人民币35000元,刘某某分得人民币37000元。

2.2002年农历4月份,韩天峰、李某甲、李杰、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结伙到云南保山地区购买毒品,其中李某甲出资人民币20000元、陈某某出资人民币20000元、刘某某出资人民币10000元,由韩天峰负责购买毒品共计12块,陈某某、刘某某负责将毒品运回临泉,李某甲、李杰负责在运送毒品回来的路上在前面查看是否有公安人员盘查。当李某甲、李杰、陈某某、刘某某一行人到达郑州后,由李天杰租车将李某甲等人从郑州接回。十二块毒品运回临泉后,被藏匿在李某甲废弃皮革厂的一只炉子内。毒品由韩天峰负责销售后,李某甲分得人民币160000元、陈某某分得人民币120000元、刘某某分得人民币90000元。

3.2002年6、7月份,韩天峰、李某甲、李杰、陈某某、刘某某、王春雷(已判)、张见利(已被执行死刑)、吕战省(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到云南省保山地区购买毒品,其中李某甲出资人民币235000元、陈某某出资人民币75000元、刘某某出资人民币90000元、李杰出资人民币十几万元,由韩天峰负责购买毒品,韩天峰共计购得毒品海洛因15000克,后该毒品被水冲走。韩天峰又从其上家处得到毒品海洛因3500克左右,毒品由陈某某、李杰带到云南施甸,后由刘某某、张见利、吕战省运往临泉,路上由李杰、陈某某、刘某某、王春雷、吕战省分别探路。当张见利运输毒品途径永平县境内时,被永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查获,民警当场在张见利随身携带的一个衬衣盒内查获嫌疑毒品10块,经当面称量,嫌疑毒品合计净重3612克。后经云南省永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嫌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抓获张见利后,李杰、陈某某、刘某某、王春雷、吕战省等人逃回临泉。

4.2002年8月,韩天峰、李某甲、李杰、陈某某、刘某某等人集资一起到云南省保山地区购买毒品,其中李某甲、陈某某、刘某某、李杰各出资人民币20000元。李某甲携带毒资从郑州乘飞机前往云南大理,韩天峰、李杰、陈某某、刘某某等人从武汉乘坐火车前往云南大理与李某甲会合。后由刘某某将毒资交给韩天峰,韩天峰负责购得毒品海洛因共计3000克。因毒品被水冲走一部分,剩余部分由陈某某、刘某某负责运输,李杰负责探路。后因路费不足,李某甲与韩天峰商量让王春雷的妻子李雪霞(已判)前往郑州给陈某某、刘某某、李杰送路费。2002年9月6日15时许,刘某某、陈某某运输毒品途径阜阳至太和的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刘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嫌疑毒品4块。后经当面称量,4块嫌疑毒品净重共计1410克。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在嫌疑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随后,民警将李某甲、李雪霞、王春雷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永平县公安局查获装毒品的手提袋照片、李某甲废弃的厂房照片、称量毒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陈某某、刘某某、李某乙、韩天峰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杰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当面称量、解封、提取、封存及辨认笔录;

7.提取李杰、陈玉英血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以出卖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伙同他人多次到云南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5022克,贩卖其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杰2006年曾因犯运输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宗涛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杰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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