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二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杰,绰号:鸡米,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石屏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号**幢**号。现住:个旧市**廉住房**单元**号。1993年12月14日因盗窃罪、抢劫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2002年10月19日减刑7年释放。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杰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杰于2020年10月17日17时许、10月19日21时许,分别在个旧市**地**家中、个旧市**对面,先后两次以每颗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0颗给许某某,共计0.9克,获得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李杰于2020年10月22日16时许,在个旧市**家中,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贩卖1克毒品海洛因给唐某某,获得人民币400元。
2020年10月24日14时许,个旧市公安局民警在个旧市五一路沃尔玛超市对面,将被告人李杰抓获,并当场从其外衣左侧包内搜出甲基苯丙胺16. 65克、海洛因15. 49克,在其外衣左侧搜出甲基苯丙胺10. 29克。经红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分别含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称量笔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毒品鉴定意见;
4.被告人李杰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无视国法,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鸾红
检察官助理:胡映雪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杰现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涉案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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