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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松、李保华贩卖毒品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李松(绰号“李刚”),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镇**村**号。因吸毒,2012年10月9日被四川省筠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2013年4月25日被四川省筠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2013年5月9日被四川省筠连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11月2日被四川省筠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1月17日被四川省筠连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13日被四川省筠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保华,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镇**村**号。因吸毒,2016年1月27日被四川省筠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2017年6月27日被四川省筠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7年7月6日被四川省筠连县公安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13日被四川省筠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犯抢劫罪,2006年3月13日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17年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松、李保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松、李保华与周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联系,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天招待所302号房间内,将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周某某同行吸毒人员沈某某,共计得款6000元,其中沈某某事先支付购毒定金500元,支付被告人李松毒资5000元,支付被告人李保华好处费500元。

2.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李松与吸毒人员沈某某经事先联系,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将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沈某某,得款1600元。

3.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松与沈某某经事先联系,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将4.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沈某某,得款2600元。

4.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李保华与吸毒人员沈某某经事先联系,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将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沈某某,得款500元。

5.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保华与吸毒人员沈某某经事先联系,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将0.47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沈某某,得款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手机基站位置、住宿信息、航空轨迹、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以及民警黄某某、徐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李松、李保华及关联犯周某某、杨安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保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松、李保华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其中被告人李松单独或结伙贩卖三次,计10.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保华单独或结伙贩卖三次,计5.7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保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松、李保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保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晖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松、李保华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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