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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松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松华,曾用名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2019年1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松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李松华、晋某某、肖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后四人另处)因琐事与朱某某、陈某某(两人另处)等人因琐事在昆明市呈贡区百大新都会音乐宝贝KTV一楼门口路边引发口角纠纷至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李松华无证驾驶云*****号本田轿车冲撞打架人群,将朱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撞翻在地,致朱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三人受伤。经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晋某某、马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松华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松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驾驶车辆冲撞不特定多数人,致多人受伤,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江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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