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397号
被告人李松杰,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松杰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时许,被告人李松杰到本市白云区齐心路白云公园地铁站D出口对出的自行车停放处,盗窃停放在上址的电动自行车1辆时,因被治保人员发现而未能得逞。同日,李松杰因该宗盗窃行为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十日。
同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松杰到本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东路88号白云汇广场人行天桥底自行车停放处,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绿色电动自行车1辆。
同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松杰到本市白云区安华汇门口的丰巢快递柜旁的自行车停放处,盗得被害人严某某停放在上址的黑色、可折叠的电动自行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电动自行车等物证;
2、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缴获的作案工具剪刀等物的照片等书证;
3、证人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严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松杰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松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松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松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松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松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 晴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松杰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赃物电动自行车1辆,因未找到物主,现被被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缴获的作案工具螺丝批头、剪刀等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5、《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