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1********,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乡**村委**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红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红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乡**上面的公路边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当天从李某某家李某某卧室内查获毒品“小马”17.21克、鸦片3.31克、鸦片渣可疑物2.01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李某某家查获的毒品“小马”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鸦片及鸦片渣可疑物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
1、2020年5月7日18时许,杨某某和朱某某二人驾车到**村岔路附近后,杨某某跟李某某购买了20颗毒品“小马”;
2、202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李某某到杨某某家贩卖给杨某某7颗毒品“小马”;
3、2020年春节后一段时间内,具体时间不详,李某某在**乡**村**路上,贩卖过5颗毒品“小马”给杨某某;此期间,在**乡石棉厂附近,李某某还贩卖过两次毒品“小马”给过杨某某,每次贩卖5颗。在**村委会**村子岔路口,杨某某跟李某某购买过购买了5颗毒品“小马”;
4、在李某某被抓获前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邓某某到**村操场处,跟李某某购买了3颗毒品“小马”;
5、在李某某被抓获的当天下午,邓某某跟李某某购买了5颗毒品“小马”;
6、在几年前的一天,同村的朱某甲到李某某家跟李某某购买了一包30元的毒品海洛因,大小有一颗大米一样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邓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在李某某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7.21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应光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县看守所;
随案移送案件卷宗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随案移送讯问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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