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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枑宇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枑宇,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普陀区**村**号**室。2020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枑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7月10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枑宇为筹措赌资、偿还赌债,隐瞒其已离异、有赌博恶习的事实,虚构其经济状况,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枑宇在和被害人骆某某恋爱关系期间,以还高利贷、亲戚治病为由骗得骆某某人民币253487元。骆某某催讨不成向法院起诉还款。2020年4月1日,在民事案件执行阶段,被告人李枑宇向法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50000元。

2.2018年2月,被告人李枑宇以处理急事为由向被害人肖某甲借款人民币15000元。2018年10月至11月,经肖某甲催要,李枑宇归还肖某甲人民币2000元,致使肖某甲实际损失人民币13000元。

3.2018年9月到2020年1月,被告人李枑宇在和被害人王某某恋爱关系期间,以做手机生意、偿还他人钱款为由,陆续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18066元。2020年2月至3月间,李枑宇归还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致使王某某实际损失人民币488066元。

4.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李枑宇在和被害人肖某乙恋爱关系期间,以做手机生意等为由,陆续向肖某乙借款人民币583426元。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间,李枑宇归还肖某乙人民币166800元,致使肖某乙实际损失人民币416626元。

5.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枑宇在和被害人周某某恋爱关系期间,以做手机生意、开密室为由,陆续向周某某借款人民币1729200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李枑宇归还周某某人民币259522元,致使周某某实际损失人民币1469678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李枑宇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骆某某、肖某甲、王某某、肖某乙和周某某的陈述、报案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枑宇隐瞒其已离异、有赌博恶习的事实,虚构经济状况,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其等人钱款的事实。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子被告人李枑宇从小染有赌博恶习并欠下巨额赌债的事实。

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李枑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多名被害人的过程。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薄、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移送函、民事调解书、执行卷宗、谈话笔录,证明其骗取骆某某钱款后在民事执行阶段提供虚假产权证书的事实。

5.借条、承诺书、借款明细、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转账明细和银行转账截图等,证明各被害人被骗时间、数额情况。

6.被告人李枑宇的供述、悔过书,证明其为筹措赌资、偿还赌债,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7.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枑宇的到案经过和身份情况,无前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枑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枑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枑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枑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枑宇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宏

检察官助理:秦佳俊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枑宇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补充材料若干。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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