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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林、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4757号

被告人李林,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67********,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村委会**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6月10日假释,2018年12月5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林、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1日至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1时许,根据案件警情分析瑞安市公安局汀田派出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蹲点守候并成功发现可疑的盗窃嫌疑人李林、吴某某。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李林、吴某某在瑞安市**街道**村**装卸站实施盗窃后欲离开现场时,民警陈某某和协警余某某、洪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等人对该二人进行抓捕,其中洪某某遭到被告人吴某某持钢管殴打,被告人李林为抗拒抓捕,驾驶其三轮电瓶车欲冲出该搬运站门口,造成民警陈某某及协警余某某、洪某某等人受伤。该两名被告人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陈某某、余某某、洪某某的伤势均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余某某、洪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林、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吴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林、吴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荷

2020323

附:

1.被告人李林、吴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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