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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林昆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19〕1780号

被告人李林昆,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住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林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林昆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林昆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他人运作到国家电网工作的情形下,以获取财物为目的,通过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国家电网招聘信息的方式,继而诱使被害人任某某、何某甲与其取得联系。之后,被告人李林昆多次向任某某、何某甲以收取求职中介费的名义,骗取二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万元。其中,2018年10月29日,被害人任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转账6万元给李林昆,同月26日,何某甲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同年11月9日,何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湖美镇支行转账4万元给李林昆。2019年3月,当国家电网重庆分公司的招聘信息出来后,被告人李林昆再次谎称其能够帮助何某甲推介的求职者运作到国家电网重庆分公司工作,又骗取了何某甲2万元,何某甲共计被骗7万元。2019年4月,被害人任某某、何某甲多次催促被告人李林昆退钱,但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林昆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何某甲的陈述;

3.证人何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林昆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林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林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林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李林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鹏飞

杨新慧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林昆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一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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