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8〕162号
被告人李林洪,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林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该院于同年9月20日转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林洪在家附近因琐事持石头、扁担、木棒等工具反复殴打其父亲李某甲,至其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8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被钝器打击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李林洪亦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持工具殴打被害人李某甲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德琳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林洪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物证暂存于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4.被害人近亲属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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